●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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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讀者說,發展商延遲給銀行所需的文件,造成銀行延遲發放貸款分期給發展商,照理髮展商不能向購屋者徵收遲付款利息。
她說,不久前,她朋友面對發展商以購屋者如果不繳交遲付款利息,不能領取新屋鎖匙的問題。
還有發展商遲交屋,可是,不準備全額比率賠償購屋者,購屋者可以怎樣應對?
請問:“發展商是否有權利這樣做?如果不同意他們提出的條件,是否可以將這件事帶上房屋仲裁庭?”
另外,遲交屋索償的交屋天數,是從簽署買賣合約算到哪一天?是算到領取房屋鎖匙那一天,還是獲得入夥紙那一天?謝謝。
●答
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說,發展商移交鎖匙,如果不準備按比率賠償,購屋者可以將事件帶上房屋仲裁庭。
他說,遲交屋索償是從發展商應該移交新屋鎖匙日,計算至發展商發出交屋日通知信的日期,這封信必須附上發展商提呈地方政府的表格、證明發展商已向房屋計劃所屬地方政府,提出入夥紙申請,並獲得地方政府的接收。
在發展商提呈表格時,需附帶建築師證明書,證實房屋建築工程已全部完成;同時,表示發展商已向各相關部門,譬如水務公司、國家能源、公共工程局、水力灌溉局、英達麗水、消防局、電訊局提出申請,並已被接收和批准,就是水、電等公用設施可銜接到個別房產單位。
陳鍾靈指出,發展商完成房屋建築工程、擁有建築師的證書、呈上表格,並獲地方政府接受,即可交屋;假如發展商呈上表格,意即等待獲取入夥紙的日子不會太久。
購屋者可以提出遲交屋索償的日子,是從發展商應該交屋那一天,計算至發展商提呈E表格的日期,不是獲取入夥紙的日子。
遲交屋索償的計算方式是:
10%x屋價x遲交屋天數/365 天
備註:
由2007年《街道,排水和建築(修訂法)引入的《竣工與合規證書》(簡稱CCC),於2007年4月12日生效,以取代之前的CFO系統,主要在於簡化和加速整個建屋與交屋過程。CCC的主要提呈者,可以是專業建築師,專業工程師,或建築計劃的註冊建築繪圖師。
在那之前,移交房屋鎖匙是取得入夥紙(簡稱CFO),那是地方政府根據《1974年街道,排水和統一建築法》頒發的證書。在正常情況下,地方政府會確認發展商提的E表格(用來申請CFO的法定表格)已經呈上來,並獲得地方政府的批准。在發展商收到地方政府的確認信後,便能將空屋的住用權(VP)移交給購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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