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訊)一位70歲爺爺今日在地庭上,針對性侵15歲孫女的三項指控皆表示不認罪。
根據控狀,這名70歲的被告被指控於今年 8 月中旬,早上6時至晚上9時之間,在十五碑(Brickfields)的一處住宅,蓄意性侵事發時僅15歲7個月大的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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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根據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 第14(a)條文下被控,並與該法令第 16(1)條文一併解讀。
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處最高 20 年監禁和鞭刑,而作為第 16(1)條文的附加處罰,可判處不超過 5 年的監禁,或不少於兩次鞭刑的處罰。
檢控官諾哈妮副檢察司今日在庭上,為每項指控提出1萬令吉的保釋金,並附加條件在案件結案前不允許接觸並打擾受害者。
然而,沒有代表律師的被告以自己沒有工作,必須依靠兒子的資助過活為由,上訴要求降低保釋金額。
法官茜蒂阿米娜最終允許被告,每項指控以 5000 令吉保釋,並附有一名擔保人,附加條件是在案件進行中不得打擾受害人和控方證人,並定於2024年1月29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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