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27日讯)大马律师公会主席谢依琳说,一小撮不负责人士呼吁修改联邦宪法以确保只有马来穆斯林才能被任命为首相的言论,是属于短视,同时违背了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第八条款支持多元
她说,大马的社会契约是承认所有马来西亚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不分种族、宗教、血统、出生地或性别的生活在一起,这是以宪法第八条支持多元为前提,此条款可作为宪法的核心支柱,它组成了联邦宪法基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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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今日发文告指出,联邦宪法第四条阐明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国家原则》也阐述维护宪法的精神;当它们与宪法第八条中,支持多元化主义的平等条款同读时,这些概念都是现今马来西亚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只允许特定种族担任首相的建议,而无视其能力或效率,都将违背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
她强调,联邦宪法中并没任何条款,支持区分种族的呼吁,而根据制定宪法的李特宪制委员会报告书,大马的多元种族主义已获考虑在内,从而形成了大马联邦宪法的基本结构(正如Semenyih Jaya和Dhinesh Tanaphii案例中所承认般)。
“李特宪制委员会在1956年6至10月期间举行会议上,对将载入宪法的原则,进行广泛审议;该委员会在报告中,也特别提到了已故东姑阿都拉曼的意见,即所有国民应享有平等权利、特权和机会, 并且不能因为种族和信仰受到歧视。”
“宪法第153条,也阐明国家元首有责任维护马来人的特殊地位和其他族群的合法利益。在首相的任命,宪法中没有任何内容是支持某一种族,更甚于其他种族而获委任为大马首相。”
一旦落实 恐损多元文化主义
大马律师公会强调,确保只有马来穆斯林才能被任命为首相的建议一旦成为事实,其他种族将成为二等公民,同时也贬损了大马的多元文化主义。
“大马多元文化主义不仅是一种社会现实,也是一种法律现实,也是促成我们成为马来西亚人的元素;我们应当在这样的宪法核心支柱下受保护。”
她指出,确保只有马来穆斯林才能被任命为首相的言论,令人感到沮丧;更让人困惑的是,发言者对大马社会契约的“了解”,是期望马来人永远在政治,处于领导地位。
该律师公会认为,这一小撮人发表不周全的言论,事先并未核实自己言论是否与宪法相符。
“任何有意修宪,但却有违联邦宪法第二部分(Part II),包括有违第八条的意图将应被制止,因这是有违宪法的基本结构原则。”
她形容,确保只有马来穆斯林才能被任命为首相的建议,是对大马建国先贤的羞辱;也是对宪法精神的一种诅咒。
“如果不加以否决和阻止,我国将走向种族隔离的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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