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网
星洲网
星洲网 登入
Newsletter|星洲网 Newsletter 联络我们|星洲网 联络我们 登广告|星洲网 登广告 关于我们|星洲网 关于我们 活动|星洲网 活动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国内

|

政治

|
发布: 7:09pm 30/12/2023

首相

国家元首

藐视

首相

国家元首

藐视

学者:失多数支持须辞职 转态不挺首相 非藐视元首

(沙亚南30日讯)马来西亚工艺大学(UTM)法律及政策副教授慕汉末法迪表示,改变对的支持并非,因联邦宪法赋予陛下权力,委任一名获得多数国会议员支持的人出任首相。

他说,联邦宪法第43(4)条文阐明,首相若未获得下议院多数议员的信任就必须辞职,除非国家元首要求解散国会。

ADVERTISEMENT

“宪法还考量到了一旦首相不再获得多数信任的情况。在任何民主议会中,此举作为一种民主权利而被接受,因此不是对国家元首的藐视。”

他提到,虽然修宪时纳入第49A的反跳槽条文,但并没有废除第43(4)条文。

“此外,如果改变支持涉及的是一整个党,而不是议员个人,那就不存在跳槽的问题。”

慕汉末法迪今日发表文告,针对社区传播局(J-KOM)副总监拿督依斯迈尤索要求首相拿督斯里安华,指示内政部和全国总警长调查有关反对党领袖与数名国家领袖会面以推翻团结政府,背叛了国家元首一事,作出回应。

宪法允换政府民主权

他指出,无可否认各方都希望政治稳定,避免出现任何可能影响国家发展经济和保障人民命运的时间发生。但这也不能否认联邦宪法允许更换国家政府的民主权利。

他说,只有废除了联邦宪法第43(4)条文,才能实施固定任期制,以便确保即便首相不再获得多数议员的信任,政府仍可保住5年的任期。

“为何不要建立首相固定任期制,以让政府更加稳定和强大呢?每一个体制都有好有坏,如果我们想把现有的制度改成固定任期制,就必须通过修宪的方式废除宪法第43(4)条文。那即便失去下议院多数支持,首相也能继续掌权。”

打开全文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

点击 可阅读下一则新闻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