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3日訊)藝人炎亞綸(改名吳秉孺)因拍攝網紅耀樂未成年時的性愛視頻被起訴,全案仍在士林地院審理中,並遭限制出境,但炎亞綸日前以工作需求,向法院申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以及准予換髮護照,不過士林地院審酌炎亞綸的職業、經歷,認定他有長期在海外生活的能力及資力,足認有逃亡之虞,且犯罪嫌疑重大,裁定駁回,至於換髮護照屬行政處分,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要他另循《訴願法》提起訴願,及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救濟。
炎亞綸申請主張,他沒有外國國籍,在臺灣現有固定住居所,生活、工作的重心都在臺灣,因工作需求而常有出境必要,工作一完成就會返回臺灣,案發後他也全力配合檢警偵查,會配合法院開庭審理,不會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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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院承審法官調查,炎亞綸涉兒少性剝削罪的嫌疑重大,本案事證尚待釐清,炎亞綸有親自到庭受審的必要性;炎亞綸是臺灣的知名藝人,有在海外生活的資力,受邀至海外工作,可見他有在海外發展或長期停留的一定能力及管道。
法院認為,限制出境、出海已是限制炎亞綸行動自由的輕微保全手段,不影響炎亞綸在臺繼續工作、生活的權益;至以換髮護照問題,若外交部不讓炎亞綸換髮護照,炎亞綸自可提行政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方式。因此裁定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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