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日综合电)北京一名男子因家中发生变故,两个月内连续请假37天,结果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男子认为公司已违法解雇自己,通过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子请休事假的理由合理且必要,反观公司忽视特定情形下员工存在必须本人亲力亲为的请假事由,违背自身对事假的规定及立意。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对员工作出赔偿。
2013年9月30日,李兴(化名)入职某公司担任展厅经理职务。2021年3月、4月李兴通过钉钉系统请休假期,其中:已获批准的休假记录为3月份事假7天、年假8天、陪产假12天,4月1日至3日陪产假3天、事假7天,合计37天。另有10天未获得批准,请假理由均为照顾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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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经理孙某指出,公司认为照顾家人已不能成为请假的正当理由,因此不同意李兴的事假申请。
李兴坚认照顾家人是正当理由,他说,自3月以来母亲因精神出现问题住院,父亲身体不好,妻子预产期延后,长子查出肾积水需要做手术,做完手术后间断发烧,诊断为感染,又去医院。女儿出生第二天诊断溶血性黄疸,转院治疗一周多。
他指出,因短期内无法上班,便按照公司要求定期请假。
2021年4月15日,公司向李兴邮寄限期返岗通知书,限他同年4月16日按时到岗上班,并向公司解释无故未出勤的原因,若逾期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将视为旷工,公司有权给予相应处分。李兴并未回岗工作。随后,公司向李兴发出解雇通知书。
法院认为,事假制度所保障的对象,是劳动者处理个人紧急事务或非本人不能处理的家庭事务等情形下的相关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审慎地行使事假审批管理权。
李兴在3名至亲相继患病、妻子分娩、本人收入锐减的情况下,向公司请休事假既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亦是遵守人伦道德的体现。在应对处理相应事宜上,其本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李兴请休事假的事由也是必要合理的。
公司在充分掌握李兴请事假事由的情况下,忽视了本案特定情形下李兴存在必须本人亲力亲为的请假事由,与公司规章制度载明的请休事假是为解决“遇到必须职工本人才能处理的事情”相违背,不符合事假的规定及立意。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李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679.04元(约5万722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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