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訊)涉嫌將貓拋下樓的家庭主婦今日在虐待動物罪名下被提控,但她不認罪,獲准以1萬令吉保釋金和一名擔保人保釋候審。
根據控狀,被告妮娜諾哈絲琳達(44歲)於去年12月25日早上7時35分,在蕉賴地區從組屋一樓將貓拋下,因而牴觸2015年動物福利法令第29(1)(e)條文,並可在同一條文下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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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涉及者可被判處罰款不少過2萬令吉及不超過10萬令吉,或最高監禁3年或者兩者兼施。
被告在吉隆坡地庭上否認有罪,吉隆坡聯邦直轄區獸醫局主控官法姿拉建議以1萬5000令吉保釋金和一名擔保人讓被告保釋,另外也需要交出護照,並且每月一次到警局報到作為附加條件。
被告沒有聘請代表律師,她以沒有收入為由求情,希望能減少保釋金;法官諾麗娜最終決定被告以1萬令吉保釋金和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案件擇定於2月6日為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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