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6日綜口電)臺灣台中市一名76歲顏姓老翁年輕時拋妻棄子,幾乎從未盡過當父親的責任,兄弟3人都是母親一人獨自帶大,年老後老翁因缺錢無法維持生活,竟提告兒子要求每月付新臺幣3000元(約451令吉)扶養費,兒子不滿反駁,表示幼年曾目睹父親家暴母親,兩人離婚後,是母親獨自養家,法院審理後,認為老翁未盡扶養兒子義務在先,駁回申請,全案仍可抗告。
顏姓老翁主張自己已76歲,目前無收入,名下也無財產,無法維持生活,他認為兒子對他有扶養義務,因此對兒子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對方每月給付他3000元扶養費維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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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則主張,兒時的記憶中,總是過著寄人離下與經常搬遷的日子,並沒有好的童年,單單小學就讀了6所學校,甚至在升小六時曾目睹父親將母親的頭往牆壁打。後來父母離婚後,父親對他們不聞不問,他和2個弟弟都是由母親獨力扶養,妹妹則由奶奶照顧,自己後來也因沒錢繳交國中學費到工廠打工,供2個弟弟讀書,經濟並不寬裕。
兒子表示,雖然後來母親一度與父親複合,但某天自己下班回家後卻發現電視不見了,才知道是父親把電視拿去變賣,接著便消失無蹤,後來父親陸續有出現,也只是攔截他要錢,直言“這樣的父親沒感情可言,尤其要不到錢就說要提告”,因此拒付扶養費。
顏翁兒子的阿姨也出庭作證,表示顏翁以前就常搞失蹤,一家人更常常疑似為躲債搬家,孩子幾乎都是妻子照顧,連妻子肝癌時顏翁都不知道在哪裡。
法院審理後認為,孩子年幼正值需父愛關懷支持之成長階段,顏姓老翁卻無正當理由未扶養照顧兒子,對於小孩成長過程亦缺乏聞問,導致父子關係疏離,如今卻要求兒子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之情,裁定駁回顏翁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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