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0日讯)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定,华印裔单亲母亲罗秀虹前夫单方面为3名儿女改教的举动违宪,并撤销3名儿女于2020年获玻璃市改教事务注册官发出的信奉伊斯兰证书,3名儿女即起恢复兴都教徒的身分。
以拿督哈达丽雅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今日聆听了诉辩双方的陈词后,批准罗秀虹为寻求推翻前夫单方面为3名孩子改信伊斯兰所提出的上诉申请,并作出上述裁决。另二司为拿督哈欣和拿督阿扎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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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的裁决意味着罗秀虹的2名16岁双胞胎女儿及13岁的儿子并不是穆斯林。
罗秀凤是在去年5月入禀上诉庭,寻求推翻高庭的裁决,即其3名孩子仍是穆斯林的判决。
改教须获父母双方同意
哈达丽雅在裁决时指出,高庭在申请有关的司法检讨申请时,并没探讨两个问题,即单方面改教是否合法以及玻璃市州颁布的法令,即2006年州伊斯兰宗教管理局法令第117(b)条文,允许父母单方面为未成年孩子改信伊斯兰,是否因违反联邦宪法而无效。
她说,高庭法官未能探讨这两个问题,显然是存在误导,犯了法律错误。
“在单方面改教的课题上,我们受限于印裔妇女英迪拉挑战儿女被前夫单方面改教的判例,即在为孩子改教之前,必须获得父母双方同意。”
她指出, 在此案中,母亲(罗秀虹)不同意儿女改信伊斯兰。
非权威文本
不依循马来语版宪法裁决
另外,针对玻璃市州及玻璃市宗教当局辩称指英迪拉案在联邦法院的裁决无效,因为没考量马来语版本的联邦宪法,哈达丽雅指出,这一论点没任何依据。
她说,玻璃市宗教当局未能证明国家元首已正式将马来语版的联邦宪法定为权威文本。
马来语版的联邦宪法阐明,父亲或母亲可单方面为未满18岁子女改教。
以英文版为权威
而在英迪拉案件中,联邦法院当时在作出裁决时,是以英文版联邦宪法为权威文本,即
根据联邦宪法第12(4)条款规定,未满18岁的儿女改教必须获得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同意。
哈达丽雅指出,在英迪拉的案件中,联邦法院裁定联邦宪法第12(4)条款内“家长”一词指的是父母双方。
她说,综上所述,三司因此推翻高庭的裁决,裁定批准上诉人(罗秀虹)提出的上诉申请以及上诉通知书中寻求的9项申请。
她也说,诉辩双方无需支付堂费。
根据罗秀虹入禀的上诉通知书,她寻求上诉庭作出9项宣判,分别是宣判其3名孩子是兴都徒;其前夫莫哈末纳加斯瓦兰在未经她的同意下,不具备法律能力让第一答辩人(玻璃市改教事务注册官)为3名孩子注册为穆斯林;在未经她的同意下,其3名孩子不具备信奉伊斯兰的能力;撤销第一答辩人在2020年7月7日向她3名孩子发出的信奉伊斯兰的证书;撤销3名孩子信奉伊斯兰的官方证件或禁止发出3名孩子信奉伊斯兰的官方证件;谕令第一答辩人删除或撤销3名孩子的穆斯林名字;禁止第三答辩人单独或通过玻璃市宗教局的官员、职员或中介发布声明或暗示指3名孩子是穆斯林;宣判2006年玻璃市伊斯兰行政法令修正案第117(b)条文马来文和英文版本赋权予第一答辩人在父母单方面同意下为孩子改教是违宪,因此这条文是不合法,并撤销;发出适当的执行令,以便上述寻求的宣判生效。
罗秀虹的代表律师为斯里姆鲁甘、古娜玛拉、田宇勤、山希尔;答辩方玻璃市宗教司拿督莫哈末阿斯里、玻璃市州政府和玻璃市改教事务注册官的代表律师是莫哈末拉迪阿巴斯,玻璃市宗教及马来风俗理事会的代表律师则是哈聂夫。
高庭驳改教司法检讨申请
高庭是在去年5月11日驳回罗秀虹挑战前夫单方面替3名孩子改教所提出的司法检讨申请。罗秀虹随后入禀上诉庭,提出上诉。
罗秀虹是于2022年3月25日入禀司法检讨申请,把玻璃市改教事务注册官、玻璃市宗教及马来风俗理事会、玻璃市宗教司拿督莫哈末阿斯里及玻璃市州政府列为第一至第四答辩人。
申请人罗秀虹寻求法庭宣判其孩子是兴都徒,未经她的同意下,替3名孩子改信伊斯兰是不合法的,以及寻求法庭宣判其前夫莫哈末纳加斯瓦兰在法律上,不能允许伊斯兰新教徒登记官未经她的同意,为孩子改教。
她也寻求调卷令,撤销登记官于2020年7月7日发布其子女的改教注册,同时寻求法庭宣判玻璃市州法令的其中一项条文,允许父母单方面为未成年孩子改教是违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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