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高庭择定5月14日聆审商人丹斯里哈林沙辖就UEM和玲珑有限公司股份事件向前首相敦马哈迪、首相署前部长丹斯里诺莫哈末耶谷以及大马政府提出的诉讼。
哈林沙辖是在去年8月2日,通过Malik Imtiaz Sarwar律师事务所入禀法庭,并分别将马哈迪、诺莫哈末耶谷以及大马政府列为第一至第三名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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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三名答辩人的联邦律师依迪亚兹出席了今日的案件管理后,向媒体确认法官苏珊娜择定上述的聆审日。
在此诉讼案中,哈林沙辖向联邦法院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他对答辩人提出的诉讼,是否受到时效法令和公共机构保护法令设定的期限所影响。
第二个问题是,他是否受既判案件原则影响,即高庭针对同一事件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当事人不可再提出诉讼。
哈林沙辖指出,他会提出诉讼索赔是因为大马政府侵犯了他在联邦宪法第 8(1) 条款和/或第 13(1)条款和/或 (2) 条款中规定的权利。
他说,第一答辩人当时以时任首相身分以及第二答辩人作为第一答辩人和/或第三答辩人特别经济顾问的身分向他发出指示,不继续收购玲珑有限公司32.69% 的股权。
“此外,第一和第二答辩人指示我不要接管UEM公司,而我正打算与玲珑有限公司共同接管UEM。”
哈林沙辖指出,相反的,第一和第二答辩人要求他通过国库控股的全资子公司DANASAHAM私人有限公司,全面要约接管UEM,以支持政府的倡议和/或计划。
答辩人否认逼迫放弃股份
另一方面,答辩人否认当年逼迫哈林沙辖放弃手中控制的UEM和玲珑有限公司股份。
马哈迪、诺莫哈末耶谷和时任政府三造的抗辩书指出,起诉人哈林沙辖志期2003年5月13日信函中证明,由国库公司负责收购哈林沙辖手中股份的行动是获得哈林沙辖赞同的。
“发出这封信函之后,哈林沙辖获得国库两次发出1亿6500万令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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