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訊)高庭擇定5月14日聆審商人丹斯里哈林沙轄就UEM和玲瓏有限公司股份事件向前首相敦馬哈迪、首相署前部長丹斯里諾莫哈末耶谷以及大馬政府提出的訴訟。
哈林沙轄是在去年8月2日,通過Malik Imtiaz Sarwar律師事務所入稟法庭,並分別將馬哈迪、諾莫哈末耶谷以及大馬政府列為第一至第三名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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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三名答辯人的聯邦律師依迪亞茲出席了今日的案件管理後,向媒體確認法官蘇珊娜擇定上述的聆審日。
在此訴訟案中,哈林沙轄向聯邦法院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是,他對答辯人提出的訴訟,是否受到時效法令和公共機構保護法令設定的期限所影響。
第二個問題是,他是否受既判案件原則影響,即高庭針對同一事件的案件做出判決後,當事人不可再提出訴訟。
哈林沙轄指出,他會提出訴訟索賠是因為大馬政府侵犯了他在聯邦憲法第 8(1) 條款和/或第 13(1)條款和/或 (2) 條款中規定的權利。
他說,第一答辯人當時以時任首相身分以及第二答辯人作為第一答辯人和/或第三答辯人特別經濟顧問的身分向他發出指示,不繼續收購玲瓏有限公司32.69% 的股權。
“此外,第一和第二答辯人指示我不要接管UEM公司,而我正打算與玲瓏有限公司共同接管UEM。”
哈林沙轄指出,相反的,第一和第二答辯人要求他通過國庫控股的全資子公司DANASAHAM私人有限公司,全面要約接管UEM,以支持政府的倡議和/或計劃。
答辯人否認逼迫放棄股份
另一方面,答辯人否認當年逼迫哈林沙轄放棄手中控制的UEM和玲瓏有限公司股份。
馬哈迪、諾莫哈末耶谷和時任政府三造的抗辯書指出,起訴人哈林沙轄志期2003年5月13日信函中證明,由國庫公司負責收購哈林沙轄手中股份的行動是獲得哈林沙轄贊同的。
“發出這封信函之後,哈林沙轄獲得國庫兩次發出1億6500萬令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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