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訊)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形容,大馬律師公會挑戰高庭批准他在47項貪汙罪名獲得“釋放不等於無罪”(DNAA)的裁決,是在“多管閒事”。
他也說,律師公會並不具備法律地位作出這項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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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高庭於去年9月4日批准控方的申請,宣判阿末扎希DNAA。
律師公會於去年12月初入稟吉隆坡高庭,以尋求準令挑戰高庭批准阿末扎希的47項貪汙罪名獲得DNAA的裁決,以及要求撤銷總檢察長於去年9月4日尋求法庭讓阿末扎希獲得DNAA的決定。
指受影響者才可尋司法檢討
針對律師公會提出的申請,阿末扎希在入稟法庭的宣誓書中指出,只有受到不利或嚴重影響的當事人才可以尋求司法檢討準令,但很顯然,此案申請人的情況並非如此。
他說,DNAA的決定,不僅是總檢察長的決定,也是高庭的裁決和諭令。
他表示,在其代表律師的告知下,他相信申請人在提出司法檢討申請時存在誤解,並指律師公會在申請中提出的問題是無意義的。
在今日的庭審中,來自總檢察署的高級聯邦律師阿末哈尼爾指出,律師公會為挑戰阿末扎希在47項貪汙罪名中獲得DNAA而向高庭提出的申請,並未達到取得司法檢討準令的門檻。
總檢署律師:未提供具體證據
阿末哈尼爾引述聯邦法院的判例說,在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下,總檢察長被賦予最終提控決定權,而對總檢察長這項權力提出的挑戰必須基於具體及令人信服的證據,否則必然會得出相反的結果。
“律師公會未能提供具體證據,以挑戰總檢察的權力。”
他進一步指出,可以預見將會不斷出現旨在為挑戰總檢察長而提出的申請,因此,這些司法檢討準令的門檻,應被視為預先制止這類申請的舉措。
阿末哈尼爾也說,在聯邦憲法下,即使案件進入了自辯階段,總檢察長還是可以向法庭尋求“釋放不等於無罪”的裁決。
他表示,只要是在法庭對案件作出裁決之前,總檢察長都可以尋求法庭釋放被告。
安美嘉:2周內呈有關法律問題
律師公會的代表律師拿督安美嘉告訴法庭,律師公會將向聯邦法院提交與總檢察長權力相關的法律問題,以讓聯邦法院就總檢察長權力一事作出定奪。
她說,律師公會將在兩個星期內向聯邦法院提交有關的法律問題。
對此,阿末哈尼爾及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師拿督鄭寶德表示,他們將反對律師公會就此提出的要求。
高庭法官拿督阿瑪吉星隨後宣佈休庭,並擇定2月6日進行案件管理,以等待聯邦法院審理律師公會提出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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