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5日訊)聯邦法院已改期至3月21日,審理22歲青年在2017年縱火燒宗教學校殺害23人案罪成提出的上訴申請。
被告代表律師海贊奧曼受馬新社詢問時證實,上訴申請審理日期已改期,原定是在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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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被告年僅16歲,高庭在2020年8月17日裁定他謀殺罪名成立,並諭令將他收押,等候國家元首發落。在同一天,高庭判第2名同歲青年謀殺罪名不成立。
根據控狀,被告與另一名在逃同黨於2017年9月14日凌晨4時15分至6時45分之間,在吉隆坡旺沙馬朱甘榜拿督克拉末的一所宗教學校,謀殺23人。他面對23項牴觸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控狀,一旦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不過,2001年兒童法令第97(1)條文闡明,若一名兒童未滿18歲,則不得宣判此人死刑,以及根據相同法令第97(2)條文,法庭須諭令將此人收押,以等候國家元首發落。
上訴庭在去年9月11日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他的罪成裁決和監禁刑罰,同時駁回控方不服高庭判第2名青年表罪不成立所提出的上訴。據悉,控方未針對第2名青年無罪獲釋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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