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5日訊)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今天為司法界喊冤,因為當檢控官接二連三地撤銷某些知名人物的刑事指控,而又不為民眾所接受之後,民眾往往會把大部分責任歸咎於司法界,令後者成為眾矢之的。
她今天在2024年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致詞時,為司法界發聲;雖然她並沒具體指明是哪些案件,惟卻提到了這些事情是發生在“最近的過去,包括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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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法庭因司法體系內另一單位的行為或無為,而被毫無理由地被描繪成惡棍;這些例子顯示了司法獨立如何受到侵蝕,以及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如何受損。
她指出,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下,身兼檢控官職的總檢察長有權酌情提出、進行或終止任何伊斯蘭法庭以外的刑事訴訟,並表示當檢控官決定撤控時,法庭只有一兩個有限的後續裁決,即釋放不等於無罪(DNAA)或無罪釋放(DNA)。
法官被貼腐敗標籤
她說,法庭不能改變檢察官的決定,並表示司法機關及檢察官在憲法下都有各自的規定職能。
她說,有控狀被撤銷時,法官卻被貼上了腐敗和無能的標籤。
“民眾不明白的是,負責決定的人是檢控官,而不是法庭。法庭往往會因相關決定而被譴責,這有損民眾對司法體系的信心。”
東姑麥潤強調,法官擁有完全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決的獨立性,無需擔心其決定引致的政治或社會後果。
法官不能回應政治意願
然而,她續說,法官有別於從政者,法官不會,也的確不能回應,或受到政治意願或民意所支配。
她說,法官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司法獨立憲法仲裁者。
“他或她的忠誠體現在憲法規定的司法宣誓中,以保護、堅守和捍衛聯邦憲法。”
她說,由於法官並非透過選舉被任命,他們不對公眾輿論、民望或情緒作出回應,因此法官在實質意義上是被賦予獨立性,可完全根據事實和法律來裁決,不必擔心其裁決的政治或社會結果。
指藉機根除伊司法體制
有心人質疑法官裁決動機
東姑麥潤也提到最近兩項與雪蘭莪州是否有權通過某些立法有關的聯邦法院裁決,斥責不負責任人士將司法界描繪成懷有“議程”或動機,以根除我國的伊斯蘭司法體制,甚至讓伊斯蘭從我國消失。
她指出,Iki Putra與雪州政府等數造的案件,以及伊斯蘭姐妹組織與雪州政府的案件,被特定人士渲染,但是這兩起案件實際上與伊斯蘭純粹的信仰無關。
她說,有關Iki Putra和伊斯蘭姐妹組織案件的言論非常多,有些言論毫無道理地質疑法官的個人信仰,甚至質疑法官裁決的動機。
她表示,有關人士為了自己利益操縱案件,但他們卻沒有提及聯邦法院明確詮釋憲法,界定國會與州立法機關的權利,確保各州穩定落實伊斯蘭法。
她承認言論自由是民主制度的核心,但仇恨言論、缺乏教育的宣傳及假新聞是不可接受的。
不允利用司法當政治籌碼
“必須根據事實評論和批評,而非謊言或無知。在最好的情況下,缺乏教育的評論反映出純粹的無知,在最壞的情況下,它們反映出惡意。”
東姑麥潤說,律師公會、總檢察署、政治人物、政府成員及民眾必須盡一切努力瞭解情況,並表示民眾可查閱法庭裁決,並歡迎各界對其公正的評論。
“不應允許任何人利用司法機構和司法系統,作為其政治或非政治企圖的籌碼。”
司法界須遵守“堅持先例”
此外,東姑麥潤說,法官、法庭官員及律師都必須遵守“堅持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則。
她指出,初級法庭必須遵守高等法庭的先例,而聯邦法院作為高等法庭,必須謹記不能輕易背離先例。
她說,聯邦法院不能不一致,否則將干擾民眾根據法律明確性組織的事務。
她說,在“堅持先例”原則下,法官的個人意見是無關的,並表示即使法官或法庭相信高等法庭的決定是錯誤的,他們仍需遵守先例。
“如果有必要,雙方應將該案件提交至高等法庭,以主張偏離之前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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