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被控洗黑钱和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其收入一案,辩方三度提呈陈情书寻求撤销控状,控方指出,他们仍需要时间向一些人士录取口供,以让总检察长对有关的陈情书作出定夺。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今日聆审罗斯玛为寻求撤销所面对的17项洗黑钱和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状,所提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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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庭后,罗斯玛的代表律师拿督费鲁兹告诉法庭,由于罗斯玛在病假中,因此无法出庭,辩方已将罗斯玛的病假单提交法庭。
他说,由于此案属于刑事案,被告(罗斯玛)的出庭很重要,因此要求法庭展延今日的聆审。
慕尼安迪询问费鲁兹在内的辩方律师,是否还有很多论点需要进行口头陈词?
对此,罗斯玛的另一名代表律师阿米尔韩查则表示,他还需要针对两个论点进行陈词,除了书面陈词,他希望可以通过口头陈词进一步作出说明。
他也说,在陈词期间,被告的出庭很重要。
针对辩方律师所指,主控官阿末阿克南副检察司表示不反对。
他也说,针对辩方此前提交的陈情书,控方仍需要向数名人士录取口供后,总检察长才能就陈情书作出定夺。
慕尼安迪因此择定3月1日进行案件管理,控方必需在当天告知法庭有关陈情书的进展,若总检察长驳回陈情书,那么法庭会另择日期继续聆审罗斯玛提出的撤控申请。
罗斯玛是在2020年10月4日被控上法庭,面对12项涉及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控状,以及5项未向税收局申报其收入的控状。
她被指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安邦路的艾芬银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端姑阿都哈林路的税收局犯罪。
罗斯玛在其撤控申请中,要求法庭宣判她无罪释放。
她在支持其申请的宣誓书中说,她所面对的控状毫无根据、存在缺陷,以及未揭露任何任违法行为。
“上述的所有控状,基本上是指控我疑似未根据195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报税,因此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2条文。
在事发时,内陆税收局总监不曾向我提交任何的估税、要求和申索,以援引上述的1967年所得税法令,使之成为可缴付的数额。”
罗斯玛提到,只有所得税特别专员有权定夺上述的数额是否需缴税,而不是法庭。
此案是在去年8月24日开审,以及已传召两名证人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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