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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0:51am 16/01/2024

罗斯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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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玛要求法官判无罪释放 法官:3月1日进行案件管理

罗斯玛要求法官判无罪释放 控方:仍需时间录供
罗斯玛在其撤控申请中,要求法庭宣判她无罪释放。(马新社照片)

(吉隆坡16日讯)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被控洗黑钱和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其收入一案,辩方三度提呈陈情书寻求撤销控状,控方指出,他们仍需要时间向一些人士录取口供,以让总检察长对有关的陈情书作出定夺。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今日聆审罗斯玛为寻求撤销所面对的17项洗黑钱和未向内陆税收局申报收入的控状,所提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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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庭后,罗斯玛的代表律师拿督费鲁兹告诉法庭,由于罗斯玛在病假中,因此无法出庭,辩方已将罗斯玛的病假单提交法庭。

他说,由于此案属于刑事案,被告(罗斯玛)的出庭很重要,因此要求法庭展延今日的聆审。

慕尼安迪询问费鲁兹在内的辩方律师,是否还有很多论点需要进行口头陈词?

对此,罗斯玛的另一名代表律师阿米尔韩查则表示,他还需要针对两个论点进行陈词,除了书面陈词,他希望可以通过口头陈词进一步作出说明。

他也说,在陈词期间,被告的出庭很重要。

针对辩方律师所指,主控官阿末阿克南副检察司表示不反对。

他也说,针对辩方此前提交的陈情书,控方仍需要向数名人士录取口供后,总检察长才能就陈情书作出定夺。

慕尼安迪因此择定3月1日进行案件管理,控方必需在当天告知法庭有关陈情书的进展,若总检察长驳回陈情书,那么法庭会另择日期继续聆审罗斯玛提出的撤控申请。

罗斯玛是在2020年10月4日被控上法庭,面对12项涉及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控状,以及5项未向税收局申报其收入的控状。

她被指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安邦路的艾芬银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在端姑阿都哈林路的税收局犯罪。

罗斯玛在其撤控申请中,要求法庭宣判她无罪释放。

她在支持其申请的宣誓书中说,她所面对的控状毫无根据、存在缺陷,以及未揭露任何任违法行为。

“上述的所有控状,基本上是指控我疑似未根据1957年所得税法令第77(1)条文报税,因此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2条文。

在事发时,内陆税收局总监不曾向我提交任何的估税、要求和申索,以援引上述的1967年所得税法令,使之成为可缴付的数额。”

罗斯玛提到,只有所得税特别专员有权定夺上述的数额是否需缴税,而不是法庭。

此案是在去年8月24日开审,以及已传召两名证人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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