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6日讯)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C4)促请政府加速落实总检察长及检控官的权力分割,而在这之前,总检察长必须承诺对备受瞩目的刑事提控保持完全透明,尤其是在停止提控的情况下。
C4针对总检察长拿督阿末特里鲁丁的言论发文告指出,在过去的数年里,我国发生一些备受瞩目的案件,对政治人物的提控被检控方撤回或撤销,而且往往几乎没有任何解释。
ADVERTISEMENT
文告说,近来备受瞩目的案例就是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在其47项健康思维基金会贪污案中,获得“释放不等于无罪”的裁决。
撤控无需交代说词欠缺透明
文告指出,阿末特里鲁丁自去年9月6日任命以来,在昨日的首次演讲中,声称检控官履行联邦宪法赋予的义务时,不需要向任何方面给予理由,这不符合透明度和良好治理的核心原则。
“要谨记的是,总检察长是在首相的建议下受委。
“换句话说,政治任命者还被赋予权力进行刑事提控,这种状况长久以来已受到批评,因为提控关键政治人物的决定很可能是出于政治考量。”
文告指出,首相拿督斯里安华领导的政府已公开承诺最终会落实总检察长及检控官的权力分割,但几乎没有取得明显进展。
守法措辞不应用作借口
文告也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简单措辞不应被用作借口。
文告进一步引述判例指,在联邦宪法第145条款下,总检察长的自由裁量权并非不受限制或绝对的。
“尽管法律没有要求公布决定提控的理由,但无论如何,只要符合公共利益,就应该公布理由。
“一些国家(如南非、英国和肯亚)制定了提控指南,规范检控官在决定是否提控或中止提控时,行使自由裁量权。”
文告指出,这些指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人们的信心,即这类决定应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做出,无论是任何人任何身份,在法律面前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马来西亚的检控官在职能上没有受限于相同的指南和限制,这直接导致有关提控的决定缺乏统一性。
公开理由确保公众信心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取其他措施,例如公开理由,以确保公众的信心。”
文告也说,必须向公众保证,无论是谁,所有人都应获得相同的待遇,如果做出的决定与联邦宪法第8条款所阐明的原则相冲突,总检察长或检控官有责任提供足够具体的理由,来证明这些决定的合理性。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