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6日訊)反貪汙與朋黨主義中心(C4)促請政府加速落實總檢察長及檢控官的權力分割,而在這之前,總檢察長必須承諾對備受矚目的刑事提控保持完全透明,尤其是在停止提控的情況下。
C4針對總檢察長拿督阿末特里魯丁的言論發文告指出,在過去的數年裡,我國發生一些備受矚目的案件,對政治人物的提控被檢控方撤回或撤銷,而且往往幾乎沒有任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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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說,近來備受矚目的案例就是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在其47項健康思維基金會貪汙案中,獲得“釋放不等於無罪”的裁決。
撤控無需交代說詞欠缺透明
文告指出,阿末特里魯丁自去年9月6日任命以來,在昨日的首次演講中,聲稱檢控官履行聯邦憲法賦予的義務時,不需要向任何方面給予理由,這不符合透明度和良好治理的核心原則。
“要謹記的是,總檢察長是在首相的建議下受委。
“換句話說,政治任命者還被賦予權力進行刑事提控,這種狀況長久以來已受到批評,因為提控關鍵政治人物的決定很可能是出於政治考量。”
文告指出,首相拿督斯里安華領導的政府已公開承諾最終會落實總檢察長及檢控官的權力分割,但幾乎沒有取得明顯進展。
守法措辭不應用作藉口
文告也說,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簡單措辭不應被用作藉口。
文告進一步引述判例指,在聯邦憲法第145條款下,總檢察長的自由裁量權並非不受限制或絕對的。
“儘管法律沒有要求公佈決定提控的理由,但無論如何,只要符合公共利益,就應該公佈理由。
“一些國家(如南非、英國和肯亞)制定了提控指南,規範檢控官在決定是否提控或中止提控時,行使自由裁量權。”
文告指出,這些指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人們的信心,即這類決定應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做出,無論是任何人任何身份,在法律面前都應受到平等對待。
“馬來西亞的檢控官在職能上沒有受限於相同的指南和限制,這直接導致有關提控的決定缺乏統一性。
公開理由確保公眾信心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採取其他措施,例如公開理由,以確保公眾的信心。”
文告也說,必須向公眾保證,無論是誰,所有人都應獲得相同的待遇,如果做出的決定與聯邦憲法第8條款所闡明的原則相沖突,總檢察長或檢控官有責任提供足夠具體的理由,來證明這些決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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