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政府列为禁片的《飞行奶油》(Mentega Terbang)电影导演凯里安华及制作人陈明庆今日在刑事法典第298条文(蓄意透过言语伤害他人宗教情感)下在推事庭被控,他们皆否认有罪。
两人分别在不同法庭面控,其中凯里安华获准以6000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释,陈明庆则批准以6500令吉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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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法令下,一旦罪成,可判处不超过1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案件择定3月14日过堂。
两名被告辩护律师苏仁登也通知法庭,他们也会在案件过堂前,向高庭入禀,挑战刑事法典第298条文在此案中涉违宪的申请。
除了上述保释条件,两名推事诺烈丽娜哈宁及艾娜阿扎拉也分别批准主控官提出的,对两名被告发出封口令,即在案件结束前,禁止对外发表与案件相关的言论。
两名被告也需要每个月向就近的警察局报道一次,不过主控官建议,两名被告需要交出护照给法庭保管的要求并没有被采纳。
两个案件的主控官和辩护律师都是同样的,主控官分别是阿都马力阿育、诺阿兹扎和娜蒂雅,辩护律师是苏仁登和再益马力。
阿都马力阿育原本建议两名被告的保释金为1万令吉,不过苏仁登表示反对,认为该保释金过高。
他说,这是因为在刑事法典第298条文下,罪成的判罚是不超过1年监禁、罚款或两者兼施,其中没有明确说明罚款数额,意思是有关罚款额不能过高,而要求1万令吉保释金相当于最高罚款额,这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他指出,同时由于被告是初犯,上述保释金也是不合理,另外,凯里安华是从事电影的自由职业者,收入并不稳定,平均每月3000令吉,而陈明庆则是教师,收入也是约3000令吉。
他建议1000令吉保释金就足够,或者可以用个人债券代替。
另外,他也对主控官提出要发出封口令的建议表示反对,因为如今已没有陪审团制度,审理的推事是专业的司法人员,不会受到相关言论影响。
他也认为,此案是属于公众利益的议题,不应该禁止讨论,同时如果主控官发现有发表干预法庭言论,可以再行向法庭提出申请。
主控官诺阿兹扎则认为,1万令吉保释金是合适的数额。
她说,至于为何要求封口令是因为自案件开展以来,被告就频频向媒体发表言论,而此事也不应该以网民辩论方式审判,而封口令是为了避免案件受到干扰。
根据控状,两名被告于2023年2月26日12时34分左右在吉隆坡住家分别作为电影《飞行奶油》的制片人及导演,并有意通过视觉及听觉的方式在电影中放置伤害他人的宗教感情的内容,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298条文。
上个月,陈明庆和凯里安华向高庭入禀申请,针对政府颁布该电影为禁片提出司法挑战。
该电影此前通过网络川流平台播放,电影上映后被投诉有场景违反伊斯兰教义和信仰,而遭到下架。
陈明庆和凯里安华当时指出,时任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于去年9月1日,对该电影颁布禁令的做法是非理性的,同时也违反联邦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
这部104分钟的独立电影,故事讲述一名穆斯林青年爱莎面对的宗教矛盾,因为母亲的健康每况愈下,开始对宗教信仰及人死后的来生感到好奇,并开始探索其他宗教。
伊斯兰发展局(JAKIM)曾表示,在电影中发现违反马来西亚穆斯林信仰和生活方式的元素,这些穆斯林受到沙非(Syafie)学派思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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