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方及檢察機關畢竟不是法官或法庭,其所有的任務執行,仍是有必要保持一定的透明度,絕不能以聯邦憲法為屏障,三緘其口地把一切的問號,全部掃入地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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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並沒有人質疑檢控官履職盡責的態度,更沒有要求彼等在履行聯邦憲法賦予的義務時,向任何方面給予理由;因此總檢察長阿末特里魯丁的說明,反而有些讓人費解其論述何所依。我們不禁好奇,阿末特里魯丁似乎弄錯了問題焦點,答非所問的澄清了一些沒有必要去說明白的事情。
阿末特里魯丁先是強調了檢控官在履行職責時的法定特權,並認為在聯邦憲法和成文法律的範圍內,檢控官不需要向任何方面解釋或提供理由。
他甚至特別指出,在聯邦憲法第145條款下,規定了總檢察長作為檢控官的角色,並強調其擁有受到法律明文規定和保護的特權。
很顯然的,阿末特里魯特意強調的,是檢控官的合法裁量權,即在研審所有證據、考慮刑法和程序要求後,作出提控或終止刑事指控的決定。在其觀點中,所有利益相關者要“理解和尊重檢控官的特權”,如果處理事務時不公平地對待各方,而是選擇性對待特定事項的話,將會是浪費時間和資源。
然而,人們質疑的其實並不是檢察官在執行任務時的工作,而是要求對一些特定案件撤訴的知情權。捍衛自由律師團對阿末特里魯丁觀點的批評,間接反映出了人們的心裡問題。
該團體認為總檢察長的言論錯誤,甚至違反了法治原則,因為公職人員包括總檢察長和首相在內,不能隨意行使權力或拒絕透露其執行某個決定的理由。雖然法律賦予權力,但這種行為卻投射出了一種專制的表現,這已經和民主背道而馳了。
小市民不是專業人士,在法律字眼辭彙使用上,只能是辭窮啞口無言。捍衛自由律師團總監再益馬力的講話,很大程度就是大眾心裡話。他強調自由裁量權應受到限制,並主張在履行公共職責時不能保密。
這就是民主知情權。如果一個高官涉貪被控,警方甚至已經展開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隨後檢方突然宣佈撤控,而不給予任何理由,這顯然是人們難以接受的事。
阿末特里魯丁強調法定特權的合法性,認為檢控官在職責範圍有權不解釋其裁量權行使。這種觀點也許在司法獨立的維護,和法律明文規定上是正確的,可是公職人員作為人民公僕,則有必要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保持透明且不得保密,才可以確保權力不被濫用。
倘若一些至少表面已經呈現不合理的案件遭到撤訴,而檢控方無需片言隻字交代,不免將讓人擔憂公職人員的權力行使已失去監督,倘若如此,公共權益保障將形同虛設。
檢控方及檢察機關畢竟不是法官或法庭,其所有的任務執行,仍是有必要保持一定的透明度,絕不能以聯邦憲法為屏障,三緘其口地把一切的問號,全部掃入地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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