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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35pm 22/0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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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8警涉谋杀电召车司机案   证人:车内外有血迹

斗湖电召车司机谋杀案 控方证人:在车内外发现血迹
斗湖电召车司机谋杀案的多名被告陆续被带入法庭。(马新社图)

(斗湖22日讯)斗湖谋杀案今日续审,控方证人表示在油棕园内被发现的轿车内外均发现血迹。

控方第12名证人拉欣祖玛迪(22岁)是斗湖警局刑事调查组摄影师,他在去年1月16日被指示到斗湖油棕园拍摄被发现之轿车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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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欣在斗湖高庭供证时指出,他当时在轿车左侧前门及后门发现有血迹,不过他没有试图在轿车附近寻找更多的血迹。

他在接受被告代表律师拿督兰星的质询时指出,发现血迹的地点也包括轿车司机的座位,相关血迹是呈线状。

拉欣也表示,调查官阿思丽娜阿希京当时通知他在斗湖阿拔士路的油棕园发现一具尸体,在拍摄尸体后,就把相关相片存入电脑中。

“我把拍摄的所有相片转移到我的个人电脑,除了我之外,没有其他人可以进入这台电脑。”

审理此案的高庭法官为拿督邓肯西科多。

斗湖电召车司机谋杀案 控方证人:在车内外发现血迹
沙东保安指挥区前情报主任末查基(左)被带入斗湖高庭。(马新社图)
揭警官与死者妻有染

斗湖民众于1月16日在当地树丛一辆电召车旁发现一具男尸,进而揭发一名高级警官与死者妻子有染,并与数名同僚涉及这起情杀案。

沙东保安指挥区前情报主任拿督末查基被控教唆7人在1月13日晚上7时30分至11时30分之间,在斗湖阿拔士路5哩附近的一座油棕园内谋杀努曼巴卡拉杜。

末查基的行为触犯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教唆),并与刑事法典第302(谋杀)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监禁不少于30年及不超过40年,另加鞭笞不少于12下的刑罚。

该7人分别是6名警员罗斯迪拉斯丹(45岁)、丹尼斯安纳依聂(45岁)、法庇安亚纳隆甘(44岁)、凯鲁阿兹曼巴卡(48岁)、约翰肯尼迪桑卡(41岁)与莫哈末阿兹兰沙卡兰(40岁),以及女民众薇薇安法比安(35岁)

他们也被控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同谋及谋杀努曼巴卡拉杜,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并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谋)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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