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湖22日訊)鬥湖電召車謀殺案今日續審,控方證人表示在油棕園內被發現的轎車內外均發現血跡。
控方第12名證人拉欣祖瑪迪(22歲)是鬥湖警局刑事調查組攝影師,他在去年1月16日被指示到鬥湖油棕園拍攝被發現之轎車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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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欣在鬥湖高庭供證時指出,他當時在轎車左側前門及後門發現有血跡,不過他沒有試圖在轎車附近尋找更多的血跡。
他在接受被告代表律師拿督蘭星的質詢時指出,發現血跡的地點也包括轎車司機的座位,相關血跡是呈線狀。
拉欣也表示,調查官阿思麗娜阿希京當時通知他在鬥湖阿拔士路的油棕園發現一具屍體,在拍攝屍體後,就把相關相片存入電腦中。
“我把拍攝的所有相片轉移到我的個人電腦,除了我之外,沒有其他人可以進入這臺電腦。”
審理此案的高庭法官為拿督鄧肯西科多。
揭警官與死者妻有染
鬥湖民眾於1月16日在當地樹叢一輛電召車旁發現一具男屍,進而揭發沙東保安指揮區一名高級警官與死者妻子有染,並與數名同僚涉及這起情殺案。
沙東保安指揮區前情報主任拿督末查基被控教唆7人在1月13日晚上7時30分至11時30分之間,在鬥湖阿拔士路5哩附近的一座油棕園內謀殺努曼巴卡拉杜。
末查基的行為觸犯刑事法典第109條文(教唆),並與刑事法典第302(謀殺)同讀,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監禁不少於30年及不超過40年,另加鞭笞不少於12下的刑罰。
該7人分別是6名警員羅斯迪拉斯丹(45歲)、丹尼斯安納依聶(45歲)、法庇安亞納隆甘(44歲)、凱魯阿茲曼巴卡(48歲)、約翰肯尼迪桑卡(41歲)與莫哈末阿茲蘭沙卡蘭(40歲),以及女民眾薇薇安法比安(35歲)
他們也被控在同一時間和地點,同謀及謀殺努曼巴卡拉杜,牴觸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並在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謀)下同讀,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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