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3日综合电) 下班后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算不算加班?
《北京日报》报道,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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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显示,劳动者李某起诉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至2020年的加班费。李某所主张的加班内容系其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付出的劳动。但公司却认为,这不属于加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人民币(约2万令吉)。
报道说,该案是中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
报道指出,针对网络时代“隐形加班”现象,法院将下班后利用微信付出实质性劳动依法认定为加班,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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