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針對包括3R在內的敏感議題立法,敦馬或者一些有心的政客,永遠可以利用敏感課題玩“擦邊球”,恣意妄為的說他想說的話,離間原本團結的平民百姓。
敦馬2020年2月因“喜來登政變”被迫下臺;接下來的2022年底全國大選,在老巢浮羅交怡國會選區得票4566票,得票率6.84%,在5個候選人中排名第4,輸了個底朝天。但這也沒什麼好丟臉的,只是他抱怨每當為“真相”發聲時,就會被網民留言揶揄連1萬令吉按櫃金都保不住,可以退休了。他說:“我感到不解,為什麼民眾都要我不再講話?以前人家說我老糊塗(Nyanyuk),現在又因為輸掉了按櫃金而被叫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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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馬身為一介布衣百姓,當然可以“憂國憂民”的向當政者適當發言;但同樣的,他必須與我們一樣,言之有度,把握說話的分寸。比方說,敏感的3R課題(RELIGION、RACE 、ROYALTY)避免談,因為3大種族與半島土著、沙砂兩邦的原住民,你一言我一語的難保不會出事。
所以,民眾普遍認同不要將3R當成茶餘飯後的話題。但在政壇打滾半個多世紀的敦馬卻認為,禁止提及3R敏感課題只是首相安華想讓在野黨閉嘴的伎倆。老人家說,他堅持捍衛國家、種族和宗教,因為那是他的權利。他說:“我要為我的種族說話,我不希望看到自己的種族失去屬於自己的國家。假如連我都不能談自己的種族,還有誰為我們說話?”真個是“我自橫刀向天笑,去留肝膽兩崑崙”的大義凜然。
敦馬這一輩子“錯話”沒有少說,不久前發表的“華裔和印度裔不完全忠於大馬”的言論就引發爭議,因此被警方錄口供。不過錄供時間從週二上午11時改到下午3時的消息,卻是馬哈迪辦公室通知媒體的。這本是不太光彩的事,正常人應該能躲就躲,但他卻將“錄供改時間”公告天下,惟恐媒體漏了新聞,害他失去一次刷存在感的機會。
這些年來,敦馬興風作浪的次數不知凡幾,“馬來人消失論”、“華印裔外來者論”、“華印裔掠奪馬來人財富論”,這些話句句誅心,聽來刺耳。這些話華人與印度的政治人物會說嗎?不會。因為只要有“同理心”就明白這會破壞族群和諧。
就說前首相慕尤丁吧,2019年他還在敦馬內閣當內政部長時就指出,有人蓄意炒作宗教、種族及統治者(3R,RELIGION、RACE、ROYALTY)課題,企圖動搖新政權。他說,政府正面對各種會威脅到社會安寧的課題,亦即宗教、種族及統治者議題遭人炒作,目的是動搖新政府,這會讓人民誤會新政府未保護這3項課題。
那時敦馬是首相,所以3R不能談,因為會動搖政府;那麼今天他為什麼帶頭談?難道想要動搖政府?
立法制止敦馬的過當言論是必須的。但國家團結部長艾倫達幹卻指出,目前沒必要制定反種族主義、仇恨言論和保護少數族群的相關法令,只要貫徹執法力度,就能對違法者產生法律威懾作用。他說,目前的法律足以維護種族之間的關係,一旦有人蓄意發表破壞種族和宗教團結言論,政府可以在多個法令下調查和提控。
艾倫達幹表示,政府可以援引多個法令對付違法者,包括1948年煽動法令第4(1)條文、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588法令),以及刑事法典295條文、第296條文、第298條文、第298A條文、第504條文、第505條文及第506條文。
現有的法令真能對違法者產生法律威懾作用?對一般人可以,對敦馬不行。
敦馬就說,不能提及3R敏感課題的主張,並非依循大馬的法律,而是首相自己的認知。他說:“我讀了憲法無數遍,想了解首相能否制定法律。結果是不能。能夠立法的只有國會下議院。”他認為,如果不能談3R,那麼就請帶到國會討論,經由國會下議院和上議院同意,再由國家元首簽字了,才能成為正式的法律。
他更表示,他絕不會把禁談3R課題的指令,當做法律來遵守。也就是說“敦馬認為禁談3R課題不是法律”。
如果不針對包括3R在內的敏感議題立法,敦馬或者一些有心的政客,永遠可以利用敏感課題玩“擦邊球”,恣意妄為的說他想說的話,離間原本團結的平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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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社会,没有人可以扮演道德和宗教警察,强加自身的宗教观于他人身上,为了达到目的,滥用私刑更是大错。一直以来,某些组织和民间人士一直在进行道德监督,甚至支持民间道德审查,以维护宗教名义,纵容了某种程度的自发执法行为。大叔掌掴非穆案是对多元社会的一个警示。
柔佛一名马来大叔掌掴在斋戒期间进食的华裔青年被提控,因为3个原因而“节外生枝”:一是大叔不了解法庭程序,言行反复;二是负责提控的副检察司准备不足,导致推事一度将案件列为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第三是,民众从新闻得知案件列DNAA,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无论如何,大叔当天重新被提控,在不认罪下,获得保外候审。
星期三早上,被告阿都拉查面控时已经认罪不讳,却在得知控状内容后,就对里面提到的“被掌掴的男子脸部肿胀”字眼有异议,说他有掌掴对方,但没有用力到造成肿伤;结果推事因为被告对案情有意见,推翻他的认罪,案件另择日期过堂和审讯。
基于被告没有代表律师,显然不了解审讯程序。当被告听到推事要求他聘请律师或者申请法援,相信是慌了,就表示后悔,说他不想耽误孩子上班,要求再度认罪,结果推事认为被告是“有条件认罪”,不接受他“再认罪”。
须知,刑事程序法典阐明,被告认罪必须是毫无保留、明确且无附加条件的,这意味着附带条件的认罪将被视为未认罪。大叔对控状有异议,推事没有任何选择,只好推翻他认罪。
这是审讯来到这里出现的第一个转折,接着主控官就接到布城总检察署的指示,要求将案件列为“获释但不代表无罪”(DNAA)。消息传出后,舆论矛头就因此指向推事和检控官,各种指责如提控双重标准、司法不公的言论开始在网络炸开,这是第二个转折。
DNAA这个法律术语在副首相阿末扎希和其他政客的案件出现后就被“污名化”了。然而,大叔这个案件与之前涉及政治人物的案件是不同的。
这里先简单解释在什么情况下案件会列为DNAA。一是证据不足、缺漏,或有新证据,让案件必须重新评估。第二在检控程序中有不妥,如被告在不适当的情况下认罪。第三被告可能在被扣押或审讯期间,受到不当对待,法庭可能会要求调查。第四检控方决定暂时不继续起诉(先不论什么理由)。
按照司法程序,被告在面对案件时,控方不能用同样罪责来提控2次。这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的最后结果是无罪释放,那么控方以后就不能再用同样的罪责/理由来第二次提控他。如果是DNAA的话,就是控方以后还可以用同样罪责来控他。
主控官要求案件DNAA的时候,推事/法官只有两个选择,第一是裁决DNAA,第二是裁决无罪释放(Discharge Amounting to Acquittal, DAA)。在本案,布城总检察署相信是看到控状有许多问题和漏洞,就指示主控官向推事要求DNAA,以便做下一步部署。但是,总检察署做好了司法程序,却漏了做好公关,结果形象再次受到冲击。
在被告突然间“有条件认罪”的情况下,控方很可能一时乱了阵脚,还得出动布城总检察署,副检察司的专业素质令人费解。为何主控官不直接当场口头改控状?过去已有不少案例是这样处理的。
总检察署也没有解释为何要DNAA,之后的文告只是解释提控程序出现了技术问题,已经解决,下午重新提控。当国内许多人都不大相信司法,DNAA还是个贬义词的时候,总检察署即使快速在下午二度提控大叔,专业形象已经受损。下午的控状与早上的控状有几个点明显不同,更加深舆论的质疑。
目前,随着大叔已经再度被提控,案件将正式进入审讯程序,我们且静候审讯和判决。
不过,这起案件足以让我们对这个日愈宗教化和急躁的社会进行反思:在多元社会,没有人可以扮演道德和宗教警察,强加自身的宗教观于他人身上,为了达到目的,滥用私刑更是大错。掌掴他人的道德警察式行为扭曲了斋戒月本应强调的自我克制。但是,这种“道德警察”式的行为或许与某些组织的推波助澜、默许和纵容有关。一直以来,某些组织和民间人士一直在进行道德监督,甚至支持民间道德审查,以维护宗教的名义,纵容了某种程度的自发执法行为。大叔掌掴非穆案是对多元社会的一个警示。
令人欣慰的是,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皆一同谴责大叔的打人行为,并声援受害者,更没有人上纲上线至种族和宗教敏感课题,这显示社会还是有成熟的一面。此外,某些政客也没有掺和,不致于一发不可收拾。
警方和总检察署的快速行动,值得赞扬,只是在办案过程中有所疏忽,导致节外生枝,这是当局必须检讨并改善的地方。不过,总检察署快速亡羊补牢,希望接下来主控官的表现能更加专业,为受害者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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