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訊)地庭今日宣判,一名對11個月大男嬰造成傷害的保姆,罰款1萬令吉。
這名保姆涉嫌掌摑嬰兒,並敲打其額頭,直至造成擦傷和傷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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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西蒂阿米娜在被告諾麗扎奧斯曼(42歲)聆聽控狀認罪後,作出上述判罰。
法官擇定若被告無法繳付罰款,則需以18個月監禁代替,同時也需要守行3年,以及要從今日起的6個月內展開120個小時的社會服務。
根據控狀,負責照顧男嬰的被告,在本月2日早上10時在中午12時期間,在受害者位於布城的住家對他造成傷害,因此在2001年兒童法令第31(1)(a)條文下被提控,一旦罪成可判處最高20年監禁或不超過5萬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沒有聘請代表律師,她向法庭求情不要判處她坐牢,因為她還有2名還在上學的孩子需要照顧,並還要照顧其家人的生活。
主控官尼祖旺副檢察司要求,法庭能判處被告構成教訓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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