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CC就宛如一隻無牙老虎,試問在這樣的條件下,又能如何對行為不當的警員進行有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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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負保護人民性命及財物的警察,如果自身行為不端,其後果及影響層面將會是巨大的。
這不只是因為他們擁有槍械,更讓人擔心的是他們擁有不可挑戰的執法權。這將造成一旦有者借用職責之便利,行不法行為時,將會很容易的掩蓋真相,甚至可以在辦案時顛倒黑白,讓受害人處於極為不利的位置。尤其是對一些無依無靠的外勞,更是隻能任其魚肉。
因此,近期頻傳警員不當行為的事件,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57個公民組織為此特地站出來發聲,要求團結政府加強獨立警察行為委員會(IPCC)的問責和透明,以解決警員暴力問題。
其中大馬人民之聲的協調員黃彥鉻,更直言指在當前IPCC的權力極度受限,甚至不能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探訪扣留所,更不能對加害者採取紀律行動,僅能提出建議。
換言之IPCC就宛如一隻無牙老虎,試問在這樣的條件下,又能如何對行為不當的警員進行有效監督。
IPCC委員會的5名委員都是來自前政府機關,包括警察部隊。當然這些人的背景可以讓他們因為了解內部運作,而更易於見到事件本質。然而缺乏民間組織代表的參與,則可能在沒有利益相關之下,忽略了事件在民間的具體影響,從而流於紙上式的調查和結論。
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必然會導致人民對IPCC的信任降低,雖然IPCC法案已經獲得國會通過,但這樣的人員任命明顯反映出此項機制並沒有得到善用,也會讓公眾質疑IPCC在缺乏處罰權之下,如何為政府把關監督不法警員的不當行為。
其實大馬憲法與人權中心人權策略師菲爾道斯,提出了另一個問題更為關鍵,那就是警方的標準作業程序是受到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的管轄,其中包括了警察行為、槍支使用以及處理公民和抗議活動的規定。
這法令的存在使得公眾難以深入瞭解警方的操作方式,也為不透明的執法環境埋下了伏筆。
要解決這些問題,加強IPCC的獨立性和權力顯然是唯一的途徑。團結政府應該確保IPCC的委員在任命上的透明,同時讓民間組織參與,以提高調查的廣度和深度。
此外,政府也必須讓IPCC的職責範圍,可以涵蓋對案件的搜查、扣留所的自由探訪,及對加害者的紀律行動;唯有如此,才能建立更有效的監管機制,提高公眾對執法機構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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