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9日訊)總檢察署尚未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針對外國簽證系統(VLN)貪汙案提呈的陳情書作出定奪。
主控官阿都馬力阿育副檢察司今早在案件管理時,告知以上訴庭法官拿督哈德哈麗雅為首的上訴庭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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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德哈麗雅維持上訴庭早前擇定的日期,即於3月18日聆審控方就此案無罪釋放的判決所提出的上訴。
阿都馬力阿育說,控方將在審訊前提交陳詞。
另兩司為上訴庭法官拿督阿茲曼及拿督柯瑪迪。
由於阿末扎希獲准豁免出席今日的案件管理,其代表律師拿督鄭寶德、拿督阿末再迪、哈米迪、艾曼和法蒂妮代表他出庭。
出庭的包括主控官林偉強副檢察司。
沙亞南高庭於2022年9月23日宣判阿末扎希的外國簽證系統案40項貪汙控罪全數表罪不成立,因此當庭釋放,控方同年9月26日提出上訴。
阿末扎希已在2023年1月向總檢察署提呈陳情書,要求控方停止提出上訴。
沙亞南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亞茲慕斯達法宣讀長達2小時的判詞時說,控方傳召3名關鍵證人都是不可靠和不可信的,即第15名控方證人前UKSB董事李偉坤(譯音)、第16名控方證人前UKSB董事萬克利斯沙和第17名控方證人前UKSB行政經理陳雄順(譯音)。
被控33貪汙罪
阿末扎希的33項貪汙控狀為,被指收取Ultra Kirana有限公司總額1356萬新元的賄賂,以內政部長身分發出支持信,讓該公司繼續處理中國一站式中心(OSC)及外國簽證系統(VLN)。
他被控於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2日期間,在布城副首相官邸及加影綠野山莊犯下上述罪行,牴觸2009年大馬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16(a)(B)條文,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多20年和罰款不少於賄金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另外7項控狀為,阿末扎希被指身為內政部長,收取Ultra Kirana有限公司的現金115萬新元、312萬5000令吉、1萬5000瑞士法郎及1萬5000美元。
他被控於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27日期間,在綠野山莊犯下上述罪行,牴觸刑事法典第165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多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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