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29日訊)前首席大法官敦莫哈末勞勿斯說,國家元首蘇丹阿都拉陛下委任第8任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及第9任首相拿督斯里依斯邁沙比利時,並沒有違反聯邦憲法。
他為第十六任國家元首蘇丹阿都拉陛下的電子書《王的考驗》撰寫第三章,敘述陛下委任第8任至第10任首相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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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聯邦憲法沒有提及元首如何判斷誰最有可能獲得國會下議院議員的多數支持,並表示也需考量導致慕尤丁及依斯邁沙比利任相的情況。
“在這兩個場合中,每名候選人的支持率均分,因此元首採取的程序,是確保獲得多數支持的候選人,正確地受委為首相,這並沒有任何違憲之處。”
他說,元首根據聯邦憲法第43(2)(a)條文做出決定時所採取的程序,與聯邦法院及上訴庭在霹靂州務大臣拿督斯里贊比裡及拿督斯里莫哈末尼查鬧雙胞案的裁決一致,即統治者可使用霹靂州議會信任投以外的方法,鑑定州務大臣是否已失去議員多數支持。
他指出,聯邦法院也在上述案件中說,尼查可透過在州議會對贊比裡進行投不信任票,挑戰贊比裡,或在任何時候向蘇丹進言,證明贊比裡沒有獲得多數支持。
他以慕尤丁的委任舉例,任何下議院議員都可以要求下議院對慕尤丁進行不信任投票,並表示雖然雖然當時有議員提出該要求,但被時任下議院議長拒絕了。
他說,由於慕尤丁政府提呈的法案及2020年財政預算案都在下議院通過,因此慕尤丁沒有獲得大多數支持一事並不是問題。
莫哈末勞勿斯說,當相馬哈迪在希盟執政22個月後,以自己不再獲得國會下議院大多數議員的支持,突然請辭首相一職,但沒有要求元首解散國會,聯邦憲法第43(1)條文的運作成了問題。
根據聯邦憲法第43(1)條文所列明,儘管國會已經解散,但內閣依然必須向國家元首進諫。
而聯邦憲法第43(4)條文闡明,如果首相失去國會下議院多數議員的信任,他就應卸下首相職務並與內閣成員集體向元首辭職,是否批准則由元首自行決定。
隨著希盟政府倒臺,必須組成新政府,但聯邦憲法第43(1)(a)條文闡明,元首必須先委任一名首相,當時一群下議院議員向元首提呈,指丹斯里慕尤丁獲得議員的多數支持,應被委任為首相。
“但慕尤丁不是唯一的競爭者,拿督斯里安華也稱,自己獲得下議院議員的多數支持。”
他說,在該情況下,陛下並沒有馬上做出判斷,而是先收集證據,結果顯示所有候選人的支持率是平分的。
他說,陛下隨後要求每名下議院議員提交法定聲明,表明他們支持哪位領袖任相,也召喚每名議員,確認他們在法定聲明中,所聲明的支持的真實性。
雖然國家王宮從未透露支持慕尤丁任相的下議院議員實際人數,但經過嚴格審查後,陛下根據聯邦憲法第43(1)(a)條文作出了決定,委任慕尤丁擔任第8任首相。
他說,慕尤丁2021年8月請辭後,也同樣沒有要求解散國會,陛下需要再次委任首相,由於當時的候選人即依斯邁沙比利及安華的支持率均分,陛下再次採用委任慕尤丁的程序,結果顯示依斯邁沙比利獲得多數支持。
莫哈末勞勿斯認為,陛下良好地處理了政治危機,也在第15屆全國大選後發揮角色,促成團結政府。
他說,大選後進入懸峙議會的狀態,時,陛下也以其智慧說服政黨放下分歧,組成團結政府,由獲得議員多數支持的拿督斯里安華任相。
“這是陛下的妙招,從而避免另一次花費高昂的大選。
“我們身為大馬人,應該感謝陛下的智慧和聰明才智,在陛下擔任國家元首5年期間,陛下帶領國家度過艱難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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