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30日综合电)香港特首李家超周二宣布就《基本法》第23条禁止的七类涉及国家安全的罪行进行本地立法,由即日起展开有关《基本法》23条立法的公众咨询,直至2月28日。据据港府公布的咨询文件,新增“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叛乱”罪及“境外干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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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立法公众咨询至2月28
香港政府表示,新法将加强打击当局所认定的威胁的能力。但分析指,23条重点是切断香港跟境外联系,相关罪行涉及的范围比《国安法》更广。据报,咨询文件共计有九章,大部分的立法建议都是“完善”现行法例,包括删改有关殖民时期的提述。但文件中有不少是影响范围甚广的新罪名,特别是针对境外人士的。
法新社指,新法也可能扩大政府起诉居民的能力及关闭民间社会组织。而其他修订或新增罪行亦会加添域外效力,令身处香港境外人士亦同样有可能被检控。其中一些条款甚至威胁对在世界任何地方犯下的行为进行刑事起诉。
咨询文件建议新增的“境外干预”罪针对的行为,包括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来影响中国政府或香港行政机关制订或执行政策措施,或作出任何决定、干预香港选举、损害中央与香港之间,或中国与香港与任何外国的关系等。
“使用不当手段”则包括明知而作出关键失实陈述,或使任何人“精神受创伤或过分受压”等。
文件又提到,现有的社团条例规定,香港政治性组织若与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有联系,当局可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禁止该社团运作。23条立法建议扩大社团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团校董会等也受规管,同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组织在香港运作。
李家超:早日修补短板风险减
在香港当局铲除了规模庞大的“反修例”运动近4年后,李家超周二强调,23条立法的原则是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遵行法治,坚持积极预防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安的行为和活动。
他重申,23条立法是香港回归26年来仍未履行的“宪制责任”,必须尽快做,尤其是经历2019年“港版颜色革命”后,众人均明白国安的重要性,强调相关风险严重丶真实和可以突如其来,早一日修补短板,风险便少一日。
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助研究员陈玉洁接受中央社电访时表示,从23条的立法时间点及咨询文件内容,立法重点是想把香港跟境外联系“切得一干二净”。
她表示,香港实施《国安法》后,人权自由已大幅收紧,很多公民组织解散,没有抗议声音,港府仍要就23条立法,并称立法是要修补国安法的缺点,相信所指的缺点就是有关方面觉得还没有办法控制境外势力,例如流亡海外港人继续做倡议工作,及外国组织对港府的批评。
陈玉洁表示,港府担心的,包括流亡港人对香港仍有影响力,而《国安法》实施前香港公民组织跟外国有很多联系,会到外国进行游说等,23条立法后就能切断这些联系。
她说,这样会形成香港社会孤立、封闭,在意识形态上会变得愈来愈像中国。
今次23条立法咨询期比2003年立法时的咨询期短,李家超认为做法合适,因咨询文件已详尽介绍,亦会配合大量讲解工作,强调当局会认真咨询,确保考虑及审视市民意见,同时要平衡尽快立法的“社会共识”,期望尽快完成立法。
但乔治城大学亚洲法中心研究员黎恩灏则表示,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比重要法律通常所需的3个月的公众咨询来得短,并称港府的做法似乎只是作为“门面”。
部分商业人士、外交官员和学者正在密切关注这项发展,表示这项针对间谍活动、国家机密和外国影响力的新法、也就是基本法第23条的未来发展,可能会对香港这个全球金融中心产生深远影响。
自从英国在1997年将香港主权移交给中国以来,香港一直处于“一国两制”体制下,法律与法院结构与中国内地分开。
《基本法》第23条列明,香港特区政府应自行立法禁止7类罪行,包括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港府上次试图完成23条立法是在2003年,但因为爆发50万港人游行反修例,因而遭到搁置。
咨询文件拟引入英国例子 探讨延长保释期限
香港政府由周二起展开有关《基本法》23条立法的公众咨询,公布咨询文件,当中涉及探讨“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相关事项”,包括执法权力、诉讼程序,以及填补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经验所揭示的不足,提出考虑引入措施确保执法部门有足够时间作初步调查、打击潜逃、收紧国安案囚犯的假释条件,并咨询公众意见。
保安局长邓炳强就表示,国安案件本质复杂,需时调查,有需要研究延长保释期限的需要,亦会研究如何设定合适羁留期。
80多页的23条立法咨询文件指出,警方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搜证及决定是否起诉,需时比一般案件长,被捕人在保释期间亦可能构成相当的国家安全风险,当局注意到英国的国家安全法赋予执法部门广泛权力,采取防范和调查措施,包括警方可申请延长羁留期、阻止被羁留人士咨询律师、限制个人在指定居所居住等,咨询文件认为特区可考虑引入措施,确保执法部门处理国安案件时,有足够时间调查。
也建议参考美国法律
文件亦建议参考美国法律,包括订立禁止窝藏或包庇逃犯罪。留意到国安案件往往要较长时间才进入正审阶段,文件建议在今次立法中完善一些诉讼程序,包括减省程序,在公平审讯前提下令国安案件尽早排期审理。
文件表示,英国的恐怖主义法例收紧对相关案件被定罪被告获“假释”的门槛,当局认为可考虑引入类似规定,例如当局必须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构成国安风险,方可考虑提早释放。
文件指出,处理国安工作的公职人员被“起底”情况不时发生,有必要制定措施,使相关人员及其家人的安全受适当保障。
至于23条立法后,执法程序会否跟随现行《港区国安法》,包括可不设陪审团审讯。律政司长林定国就指,除非另有列明,否则国安法的条款均适用于现时及日后的国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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