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30日綜合電)香港特首李家超週二宣佈就《基本法》第23條禁止的七類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進行本地立法,由即日起展開有關《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直至2月28日。據據港府公佈的諮詢文件,新增“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叛亂”罪及“境外干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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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公眾諮詢至2月28
香港政府表示,新法將加強打擊當局所認定的威脅的能力。但分析指,23條重點是切斷香港跟境外聯繫,相關罪行涉及的範圍比《國安法》更廣。據報,諮詢文件共計有九章,大部分的立法建議都是“完善”現行法例,包括刪改有關殖民時期的提述。但文件中有不少是影響範圍甚廣的新罪名,特別是針對境外人士的。
法新社指,新法也可能擴大政府起訴居民的能力及關閉民間社會組織。而其他修訂或新增罪行亦會加添域外效力,令身處香港境外人士亦同樣有可能被檢控。其中一些條款甚至威脅對在世界任何地方犯下的行為進行刑事起訴。
諮詢文件建議新增的“境外干預”罪針對的行為,包括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來影響中國政府或香港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政策措施,或作出任何決定、干預香港選舉、損害中央與香港之間,或中國與香港與任何外國的關係等。
“使用不當手段”則包括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或使任何人“精神受創傷或過分受壓”等。
文件又提到,現有的社團條例規定,香港政治性組織若與外國或臺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當局可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禁止該社團運作。23條立法建議擴大社團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法團校董會等也受規管,同時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組織在香港運作。
李家超:早日修補短板風險減
在香港當局剷除了規模龐大的“反修例”運動近4年後,李家超週二強調,23條立法的原則是落實“一國兩制”方針丶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遵行法治,堅持積極預防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
他重申,23條立法是香港迴歸26年來仍未履行的“憲制責任”,必須儘快做,尤其是經歷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後,眾人均明白國安的重要性,強調相關風險嚴重丶真實和可以突如其來,早一日修補短板,風險便少一日。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陳玉潔接受中央社電訪時表示,從23條的立法時間點及諮詢文件內容,立法重點是想把香港跟境外聯繫“切得一乾二淨”。
她表示,香港實施《國安法》後,人權自由已大幅收緊,很多公民組織解散,沒有抗議聲音,港府仍要就23條立法,並稱立法是要修補國安法的缺點,相信所指的缺點就是有關方面覺得還沒有辦法控制境外勢力,例如流亡海外港人繼續做倡議工作,及外國組織對港府的批評。
陳玉潔表示,港府擔心的,包括流亡港人對香港仍有影響力,而《國安法》實施前香港公民組織跟外國有很多聯繫,會到外國進行遊說等,23條立法後就能切斷這些聯繫。
她說,這樣會形成香港社會孤立、封閉,在意識形態上會變得愈來愈像中國。
今次23條立法諮詢期比2003年立法時的諮詢期短,李家超認為做法合適,因諮詢文件已詳盡介紹,亦會配合大量講解工作,強調當局會認真諮詢,確保考慮及審視市民意見,同時要平衡儘快立法的“社會共識”,期望儘快完成立法。
但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則表示,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比重要法律通常所需的3個月的公眾諮詢來得短,並稱港府的做法似乎只是作為“門面”。
部分商業人士、外交官員和學者正在密切關注這項發展,表示這項針對間諜活動、國家機密和外國影響力的新法、也就是基本法第23條的未來發展,可能會對香港這個全球金融中心產生深遠影響。
自從英國在1997年將香港主權移交給中國以來,香港一直處於“一國兩制”體制下,法律與法院結構與中國內地分開。
《基本法》第23條列明,香港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7類罪行,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港府上次試圖完成23條立法是在2003年,但因為爆發50萬港人遊行反修例,因而遭到擱置。
諮詢文件擬引入英國例子 探討延長保釋期限
香港政府由週二起展開有關《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公佈諮詢文件,當中涉及探討“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相關事項”,包括執法權力、訴訟程序,以及填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經驗所揭示的不足,提出考慮引入措施確保執法部門有足夠時間作初步調查、打擊潛逃、收緊國安案囚犯的假釋條件,並諮詢公眾意見。
保安局長鄧炳強就表示,國安案件本質複雜,需時調查,有需要研究延長保釋期限的需要,亦會研究如何設定合適羈留期。
80多頁的23條立法諮詢文件指出,警方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蒐證及決定是否起訴,需時比一般案件長,被捕人在保釋期間亦可能構成相當的國家安全風險,當局注意到英國的國家安全法賦予執法部門廣泛權力,採取防範和調查措施,包括警方可申請延長羈留期、阻止被羈留人士諮詢律師、限制個人在指定居所居住等,諮詢文件認為特區可考慮引入措施,確保執法部門處理國安案件時,有足夠時間調查。
也建議參考美國法律
文件亦建議參考美國法律,包括訂立禁止窩藏或包庇逃犯罪。留意到國安案件往往要較長時間才進入正審階段,文件建議在今次立法中完善一些訴訟程序,包括減省程序,在公平審訊前提下令國安案件儘早排期審理。
文件表示,英國的恐怖主義法例收緊對相關案件被定罪被告獲“假釋”的門檻,當局認為可考慮引入類似規定,例如當局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方可考慮提早釋放。
文件指出,處理國安工作的公職人員被“起底”情況不時發生,有必要制定措施,使相關人員及其家人的安全受適當保障。
至於23條立法後,執法程序會否跟隨現行《港區國安法》,包括可不設陪審團審訊。律政司長林定國就指,除非另有列明,否則國安法的條款均適用於現時及日後的國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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