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31日法新電)美國推出的一項新法律《防外國勒索法》(FEPA)首次允許美國當局提控受賄的外國官員。全球各地的反貪腐活躍分子皆對這項新法律寄予厚望。
這項法律擴大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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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海外反腐敗法》被用作懲罰那些行賄的公司以及它們的神秘代理。他們都是非法支付等式的“供應”一方,即付賄金者。而新的《防外國勒索法》則是針對“需求”一方,即索取或接受賄賂的外國政府官員,
美國總統拜登去年12月將這項法案簽署成法,作為國家授權法案之一部分。
尼日利亞一位長期反貪腐和人權倡導者拉夫桑賈尼希望這改變能對那些現在覺得可“逃過懲罰”的公職人員帶來“某種程度的懼怕”。
他說:“公職人員會涉及各種貪腐行為,但他們永不會因為任何事情而受懲罰。”
國際透明組織美國辦公室宣傳主任格雷塔克表示:“每個外國政府的每一位僱員現在都會注意到,美國政府的影響力可能會對付他們。這將改變行為。”
不過,南伊利諾伊大學法學院教授凱勒指出,《海外反腐敗法》的威懾作用長期被誇大。
他認為,這新措施是“裝點門面”。他反而主張提高透明度,以及鼓勵其他國家執行本身的法律,作為減少賄賂的手段。
美國《海外反腐敗法》是針對1970年代中期因水門案調查而曝光的美國大公司向外國官員付款事件而起草。
冷戰期間頒佈的1977年《反海外腐敗法》法規在禁止美國公司支付此類款項的同時,也禁止提控外國政府官員,因為擔心這可能會妨礙美國的外交優先事項。
隨著時間的推移,美國司法部依然能援引洗錢等其他法規對付貪腐的外國官員。
近年來最大的《反海外腐敗法》案件包括2020年10月,高盛集團因被控向馬來西亞和阿布扎比官員行賄以贏得生意,而在與美國的暫緩起訴協議中支付了29億美元。
拉夫桑賈尼指出,美國司法部和其他國家對一個由4家公司組成的財團進行了大規模起訴。該財團贏得在尼日利亞邦尼島建設液化天然氣設施的約60億美元合同。不過,案中並沒有尼日利亞官員入獄。
目前在尼日利亞機構內宣傳《反海外腐敗法》的拉夫桑賈尼說:“美國等國家需要做的是與其他國家結盟。”
國際透明組織的調查提出了反貪腐工作的挑戰。
該組織週二發佈的年度《貪汙印象指數》顯示,由於執法資金不足和其他治理的弊病,在最佳的總分100之中,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得分低於50,而尼日利亞則僅得“25”。
法律專家指出,即使有了《防外國勒索法》,外交政策方面的擔憂也可能繼續阻礙起訴。他們也指出,如果有關政府不願引渡被告回國,執行工作將會很困難。
《防外國勒索法》的支持者將其視為優先打擊貪腐敗的一種方式。這項法律要求司法部每年報告賄賂的頻密度以及其執法記錄。
曾在司法部任職期間提控過邦尼島案的律師斯托克斯表示,《防外國勒索法》將打擊腐敗置於“首要和中心位置”。
他說:“實際上,新法規只是略微擴大司法部追查貪腐的工具。”他指出,洗錢法可用來提控外國官員。
斯托克斯說:“這法規可能具有真正的威懾價值,因為它讓外國官員更清楚地知道,他們可能會因為索取和收受賄賂而面控。”
曾擔任美國檢察官的律師林德表示,需求的一方“依然強勁,因為貪腐在一些國家難以擺脫”,而發達國家現有的執法只涉及“極小比例的貪腐行為”。
他說,雖然《防外國勒索法》是“非常有建設性的一步”,但“司法部將如何執行它還有待觀察。”
他說,成功必須在“未來幾十年,而不只是在未來幾年”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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