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央31日訊)明天起,加央市議會正式推行商店招牌及大型廣告板附加爪夷文的新措施,指南闡明爪夷文只可用國語即馬來語拼音書寫,文字大小隻能與羅馬字一樣,或者小於羅馬字;若有用其他語言文字,則須比國文書寫即羅馬字和爪夷文小。
這項新指南已在今天上載到加央市議會官網供參考,加央市議會今午也在臉書專頁公佈上述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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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央市議會重申,這項措施只規定新安裝的招牌,即新申請或要換新的,而現有的舊招牌繼續使用不受影響。
指南闡明,只有特別名詞如7-Eleven,可豁免強制使用國文,不過招牌上的爪夷文就可用作寫名商業性質如便利店。
指南也規定,爪夷文必須放在招牌上端,或者店名羅馬字的右邊,若有其他文字,則放在國文書寫即羅馬字和爪夷文之下。
當局也規定所有爪夷文書法,需以Sakkal Majalla、Uthman Taha、Arabic Style字體或加央市議會批准的字體,同時也必須獲得玻璃市宗教及馬來風俗理事會(MAIPs)、國家語文出版局(DBP)或加央市議會批准的單位審核。
商家也必須得到加央市議會的批准後,才可安裝商店招牌或廣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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