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律看似很先进文明,对罪犯很人道,但反过来看,对受害者、受害方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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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滥权,说得笼统了,甚至可能还把一些犯罪行为弱化了。我们一般的理解是,因为职务之便,拿不了该拿的,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即是贪污滥权。公职人员贪污滥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收贿,拿了别人送来的东西;二亏公、拿了公家的钱。其实无论是收贿或亏公,本质上都和偷抢无异。
收贿,是自己拿了好处,用不正规的手段给受贿者行方便。这是抢了其他的人机会,更是攫取了公家机关体系中本应有的公平原则,明里暗里打抢公共资源。亏公,是大手大脚地偷钱,偷大家的钱享一己之乐,祸国殃民。毋庸置疑,贪污犯,不是贼,就是抢匪!
可是比起一般偷抢刑事案更祸害无穷的贪污案,尤其是涉及国家高官,权力中心的贪污案的处罚,实在轻得很。或者可以这么说,我国刑法对偷抢骗的处罚还处在民风纯朴的年代,已跟不上时下的奸险狠毒与贪婪。
先不看容易让人情绪激动领袖贪污案,且心平气和地看看2022年新古毛地庭前法官的贪污案。他收下了6位赌徒的5000令吉,作为只判处他们罚款的条件。东窗事发后,他被判入狱半年,罚款2万5000令吉。这是根据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贵重物品或礼物)被定罪,在这条文下,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地庭法官知法犯法,如此处罚够吗?他虽被罚了,但却不需要对司法造成的伤害做任何补偿。
现代法律看似很先进文明,对罪犯很人道,但反过来看,对受害者、受害方则不然。有多少人有过这样的经验?逮了贼送上警局,捉了骗子控上法庭,即使贼和骗子被定罪下判了,受害者最终还是受害者,除非私了,否则什么也拿不回,甚至可能在司法程序中再被“加害”一轮。
我国法律没明文规定,抢匪、窃贼一旦被定罪必须对受害者予以赔偿。所谓处罚,要嘛罚款,要嘛坐监,就完事了。贼偷了你的东西,被逮后认了,却说东西卖了,找不回了。即使小偷被逮被定罪,被偷的东西没了就是没了。报警、上法庭,甚至可能还得面对遭小偷家人或同伙报复的心里压力,折腾了一阵子,对司法单位感恩载德却什么也拿不回。
窃贼是该罚,被偷者难道就不该获赔吗?处罚是一回事,补偿是另一回事。被认为是以色列最早的律法书《梅瑟五书》(基督新教译为《摩西五经》)中,对于偷盗的处罚,似乎对受害方更人道些。当中有几条规定都强调了加倍赔偿:假使有人偷了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或是卖了,应用五头牛赔偿一头牛,四只羊赔偿一只羊……窃贼必须偿还。他若一无所有,应卖身还他所偷之物。所偷之物无论是牛或驴或羊,若在他手中被寻获时还活着,应加倍偿还。
明目张胆抢了国家资源,偷了国家钱财的大鳄鱼,被定罪后罚点钱(和长久贪污所得的相比,罚款只不过是那一点钱),关在牢里也有得吃有得睡,这样的处罚难道不是太便宜了吗?难道就不需要对国家社会做出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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