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法律看似很先進文明,對罪犯很人道,但反過來看,對受害者、受害方則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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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濫權,說得籠統了,甚至可能還把一些犯罪行為弱化了。我們一般的理解是,因為職務之便,拿不了該拿的,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即是貪汙濫權。公職人員貪汙濫權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大類型:一、收賄,拿了別人送來的東西;二虧公、拿了公家的錢。其實無論是收賄或虧公,本質上都和偷搶無異。
收賄,是自己拿了好處,用不正規的手段給受賄者行方便。這是搶了其他的人機會,更是攫取了公家機關體系中本應有的公平原則,明裡暗裡打搶公共資源。虧公,是大手大腳地偷錢,偷大家的錢享一己之樂,禍國殃民。毋庸置疑,貪汙犯,不是賊,就是搶匪!
可是比起一般偷搶刑事案更禍害無窮的貪汙案,尤其是涉及國家高官,權力中心的貪汙案的處罰,實在輕得很。或者可以這麼說,我國刑法對偷搶騙的處罰還處在民風純樸的年代,已跟不上時下的奸險狠毒與貪婪。
先不看容易讓人情緒激動領袖貪汙案,且心平氣和地看看2022年新古毛地庭前法官的貪汙案。他收下了6位賭徒的5000令吉,作為只判處他們罰款的條件。東窗事發後,他被判入獄半年,罰款2萬5000令吉。這是根據刑事法典第165條文(公務員不得接受貴重物品或禮物)被定罪,在這條文下,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過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地庭法官知法犯法,如此處罰夠嗎?他雖被罰了,但卻不需要對司法造成的傷害做任何補償。
現代法律看似很先進文明,對罪犯很人道,但反過來看,對受害者、受害方則不然。有多少人有過這樣的經驗?逮了賊送上警局,捉了騙子控上法庭,即使賊和騙子被定罪下判了,受害者最終還是受害者,除非私了,否則什麼也拿不回,甚至可能在司法程序中再被“加害”一輪。
我國法律沒明文規定,搶匪、竊賊一旦被定罪必須對受害者予以賠償。所謂處罰,要嘛罰款,要嘛坐監,就完事了。賊偷了你的東西,被逮後認了,卻說東西賣了,找不回了。即使小偷被逮被定罪,被偷的東西沒了就是沒了。報警、上法庭,甚至可能還得面對遭小偷家人或同夥報復的心裡壓力,折騰了一陣子,對司法單位感恩載德卻什麼也拿不回。
竊賊是該罰,被偷者難道就不該獲賠嗎?處罰是一回事,補償是另一回事。被認為是以色列最早的律法書《梅瑟五書》(基督新教譯為《摩西五經》)中,對於偷盜的處罰,似乎對受害方更人道些。當中有幾條規定都強調了加倍賠償:假使有人偷了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或是賣了,應用五頭牛賠償一頭牛,四隻羊賠償一隻羊……竊賊必須償還。他若一無所有,應賣身還他所偷之物。所偷之物無論是牛或驢或羊,若在他手中被尋獲時還活著,應加倍償還。
明目張膽搶了國家資源,偷了國家錢財的大鱷魚,被定罪後罰點錢(和長久貪汙所得的相比,罰款只不過是那一點錢),關在牢裡也有得吃有得睡,這樣的處罰難道不是太便宜了嗎?難道就不需要對國家社會做出應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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