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4日讯)反贪污及朋党主义中心(C4)强烈认为,在考虑特赦申请方面,必须设下强制服刑的最短期限,特赦申请程序必须是公平和透明的。
刑事案未审结前应限制特赦
C4今日发文告表示,除了强制规定服刑最短期限,在其他类似性质的刑事案未审结前,也应该限制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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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举例,其他国家也有一套原则来确定特赦申请,如加拿大规定有资格申请特赦的服刑最短期限,并要求提供证据,证明因判决或定罪的性质而造成严重不公。
文告指出,下一步要考虑的是特赦权的法律地位,司法机构一再声称这权力为不可审理的权力,即使法庭也不能提出质疑。
特赦程序适时改革
“尽管如此,这事件必须被视为马来西亚的分水岭时刻。我们必须做好准备,意识到特赦程序应该进行适当的改革,以更好地反映国家的需求。”
C4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滥用选民赋予他的权威和信任,不公正地为自己谋取利益,损害了其他马来西亚人的利益。上诉庭将纳吉的SRC国际公司案视为“国家耻辱”,而且纳吉仍有数宗贪污案未审结,以及拖欠内陆税收局约16亿9000万令吉。
文告说,纳吉的行为给无辜的纳税人带来过高的债务,耗尽了本可以在未来数年为我国公民提供的公共资金。
“这样的人真的值得宽恕吗?无可否认,这决定将使到公众对国家机构和刑事司法系统完整性失去信心。”
文告指出,最明显的是,由于人们认为司法不公有利于有权势和有影响力的人,因此对政府失去了信心。
文告说,这决定付出巨大的代价,公共资金用于提控纳吉的各种审判、申请和控方提出的上诉。
破坏司法机构量刑裁决
“而且,参与调查的执法机构、调查记者、各国政府,尤其是那些冒着生命危险揭发丑闻的举报人的共同努力,如今都变得毫无意义。这决定也破坏了司法机构做出的量刑裁决。”
C4进一步说,纳吉的减刑并不能消除他对这个国家造成的损害,无论是在实际影响方面或在国际声誉方面,而是向国际社会发出一个信息,即当局根本不关心马来西亚境内外发生的腐败行为。
“人们普遍认为,政府在面对腐败时表现出的松懈态度及那些犯下腐败行为的人,将导致马来西亚的外国直接投资下降,最终将导致人民遭受损害。”
此外,C4指出,对于首相拿督斯里安华的政府来说,这决定值得高度关注。
“尽管首相及内阁对减刑不能负上责任,但这只是一系列令人担忧事件中的最新一起事件,使人们对于政府打击腐败和维护马来西亚良好治理的信念产生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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