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4日訊)反貪汙及朋黨主義中心(C4)強烈認為,在考慮特赦申請方面,必須設下強制服刑的最短期限,特赦申請程序必須是公平和透明的。
刑事案未審結前應限制特赦
C4今日發文告表示,除了強制規定服刑最短期限,在其他類似性質的刑事案未審結前,也應該限制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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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舉例,其他國家也有一套原則來確定特赦申請,如加拿大規定有資格申請特赦的服刑最短期限,並要求提供證據,證明因判決或定罪的性質而造成嚴重不公。
文告指出,下一步要考慮的是特赦權的法律地位,司法機構一再聲稱這權力為不可審理的權力,即使法庭也不能提出質疑。
特赦程序適時改革
“儘管如此,這事件必須被視為馬來西亞的分水嶺時刻。我們必須做好準備,意識到特赦程序應該進行適當的改革,以更好地反映國家的需求。”
C4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濫用選民賦予他的權威和信任,不公正地為自己謀取利益,損害了其他馬來西亞人的利益。上訴庭將納吉的SRC國際公司案視為“國家恥辱”,而且納吉仍有數宗貪汙案未審結,以及拖欠內陸稅收局約16億9000萬令吉。
文告說,納吉的行為給無辜的納稅人帶來過高的債務,耗盡了本可以在未來數年為我國公民提供的公共資金。
“這樣的人真的值得寬恕嗎?無可否認,這決定將使到公眾對國家機構和刑事司法系統完整性失去信心。”
文告指出,最明顯的是,由於人們認為司法不公有利於有權勢和有影響力的人,因此對政府失去了信心。
文告說,這決定付出巨大的代價,公共資金用於提控納吉的各種審判、申請和控方提出的上訴。
破壞司法機構量刑裁決
“而且,參與調查的執法機構、調查記者、各國政府,尤其是那些冒著生命危險揭發醜聞的舉報人的共同努力,如今都變得毫無意義。這決定也破壞了司法機構做出的量刑裁決。”
C4進一步說,納吉的減刑並不能消除他對這個國家造成的損害,無論是在實際影響方面或在國際聲譽方面,而是向國際社會發出一個信息,即當局根本不關心馬來西亞境內外發生的腐敗行為。
“人們普遍認為,政府在面對腐敗時表現出的鬆懈態度及那些犯下腐敗行為的人,將導致馬來西亞的外國直接投資下降,最終將導致人民遭受損害。”
此外,C4指出,對於首相拿督斯里安華的政府來說,這決定值得高度關注。
“儘管首相及內閣對減刑不能負上責任,但這只是一系列令人擔憂事件中的最新一起事件,使人們對於政府打擊腐敗和維護馬來西亞良好治理的信念產生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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