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納吉涉及的SRC國際公司案件受到國際社會的矚目,因此特赦局必須透明化處理,否則可能打擊大馬司法的公信力與國家形象。
1月29日,前國家元首蘇丹阿都拉陛下卸任前一天主持了第61次特赦局會議,隨後特赦局宣佈納吉獲得“有條件特赦”(Conditional pardon),刑期從12年減至6年,罰款從2.1億令吉減少至5000萬令吉。根據聯邦憲法第42(1)條款,國家元首有權對被判刑的犯人給予赦免、緩刑或減刑,元首選擇了有條件特赦的“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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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統、納吉家人及其支持者對“減刑”一事應該心懷感激,但情況不是這樣,巫統表示將發起簽名運動以“尋求全面特赦納吉”,因為納吉面對審訊不公。
團結政府成員及非政府組織也有意見,例如行動黨國會議員藍卡巴星認為特赦局應公開原因,因為納吉減刑不合理;淨選盟組織(bersih)質疑特赦局,為何眾多在監獄中等待特赦的人之中,獨厚納吉?公民社會組織平臺(CSO Platform)則呼籲首相安華領導的團結政府,應該向人民交代納吉獲得減刑(包括大幅減少罰款)的理由。
首相安華在納吉獲得減刑後表示,凡被定罪者都有權向元首尋求特赦,而納吉是經過相關法律程序申請而獲得減刑,是公平的決定。首相還說,納吉也有權向新元首尋求特赦,他尊重國家元首的決定。
所以說,納吉獲得減刑合乎程序,引發爭議的是納吉是以什麼理由獲得減刑?誠如隆雪華堂的文告:“對納吉減刑一事,應該公開解釋,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而內閣部長則努力向外界說明事情的原委,比如交通部長兼行動黨秘書長陸兆福呼籲各方冷靜,並表示瞭解希盟支持者對納吉獲得減刑感到失望。他解釋說“減刑”是國家元首的絕對權力,不容內閣干涉,同時這項決定也不允許法律挑戰。他表示,“赦免、緩刑或減刑”是特赦局勢針對納吉的申請所作的決定,因為特赦局召開的是閉門會議,至於什麼考量不得而知。通訊部長法米則希望各界包括政黨領袖尊重特赦局的決定,勿發表涉及3R(種族、宗教和王室)的敏感言論。
大家都知道,這是元首與特赦局的權力,內閣不能過問,任何人也不能透過法律挑戰,但是特赦局給予解釋,能夠消除各種猜疑、制止政黨人士加以政治化。
我們也希望特赦局說明,申請特赦的條件,包括是否需要完成三分之一的刑期、有關罪犯是否需要承認有罪?而納吉還面對其他案件,這是否不成為特赦的考量因素?如果未來納吉再被定罪,能否繼續提出特赦的要求?除了處理納吉的申請,1月29日的會議是否還討論了其他的特赦或減刑案?
有很多罪犯排隊要求特赦,不應容許“插隊”的情況。若真的如巫統最高理事洛曼所言,首相安華協助讓納吉的特赦申請提前帶到特赦局中討論,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之前是否也有先例?
由於納吉涉及的SRC國際公司案件受到國際社會的矚目,因此特赦局必須透明化處理,否則可能打擊大馬司法的公信力與國家形象;首相安華最近努力肅貪的行動,效果也會大打折扣。
特赦制度應該和司法體系相輔相成,以達到維護法律、捍衛正義的目標,從而提升人民對法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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