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茉莉花說,父親生前沒有立遺囑,他遺留的資產包括:房屋、土地、現金、股票和金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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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逝世幾年後,母親也去世了,他們生前口頭說,資產只留給兒子、媳婦、孫子,女兒則不包括在內。
在這裡我想請問:“假如個人生前沒有立遺囑,按照法律,他留下的資產,女兒是否可以分一些?”謝謝。
答:
蘇宜健律師說,在馬來西亞,沒有留下任何遺囑而去世的人,被稱為無遺囑死亡。在這種情況下,逝世者遺產的分配將受《1958年分配法令》管轄,該法令僅適用於馬來西亞半島和砂拉越的非穆斯林。
上述法令第6條規定,將逝世者的遺產分配給3組人,就是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甚至是子女的後代。
遺產的分配如下:
第一個例子:母親逝世時,其配偶和父母都不在世,她有4個孩子,遺產如何分配?
答案:遺產將由4個孩子平分,每人可得母親四分之一的遺產。
第二個例子:假設傑克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逝世,他有兩個孩子:路易斯和洛克。可是,路易斯比傑克更早逝世,他留下一個孩子,名為艾琳娜,也就是傑克的孫女。
那麼,艾琳娜是否有權利繼承傑克的遺產?
答案:艾琳娜有權利繼承傑克留下的遺產,其分配比例如下:
看到這裡,相信茉莉花明白我們要傳達的意思,不妨和兄弟們坐下來討論,讓他們明白如果按照法令,遺產的分配法是這樣的。
如果他們不想分一些財產或現金給姐妹,是否要通過法律途徑爭取,最後大家因為錢的問題,可能鬧得不愉快,傷了和氣就不好。
蘇宜健律師補充,如果生前沒有留下遺囑,同時,也沒有留下配偶、子女和父母,遺產的分配將由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曾祖父母的兄弟姐妹,他們也可獲平均分配。
假如這些都從缺,那麼遺產將歸政府,因此,不論一個人的財富、資產是否豐厚,訂立遺囑還是比較受鼓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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