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5日讯)宪法专家赛沙林教授说,根据特赦局,虽然纳吉可以在2028年8月23日获释,但纳吉可以再次申请特赦并获得减刑,而加速获释。
“首先,没有禁止重复特赦的规定。适当时候,他可能会再次获得特赦,以加速获得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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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星报》言论版撰文指出,在2000年监狱法规第43条文下,被判监禁超过一个月的囚犯,若表现良好,可获三分之一的减刑,但需遵守特赦局的条规。由于纳吉将于2028年8月23日获释,因此减刑三分之一不适用于纳吉。
他说,监狱法令第46A条文下有复杂的假释条规,根据假释令,囚犯可以被释放,在监狱外服刑。
“第四,由于没有禁止可重复特赦,纳吉可能会再次获得特赦。”
可豁免禁止参选规定
他说,若纳吉在宪法第42条款下获得全面特赦,或国家元首在第48(3)条款下豁免他禁止参选的规定,第48(3)条款阐明,出狱后不可参选及不能担任公务员的5年限期,便不再适用于纳吉身上。
至于国家元首的特赦是否包括纳吉涉及的其他尚未审判的案件,赛沙林说,在美国,总统有权特赦尚未被控及未定罪的人,但我国未有类似案例,但根据宪法第42(1)条款可能会违宪。
“特赦并不意味着免除日后被控。”
他说,尽管如此,纳吉有可能获释放不等于无罪(DNAA )。
“有很多法律变化,为不同政治立场的各方提供可能性。”
赛沙林说,纳吉获特赦局减刑后,法律、政治及行驶特赦的权力正受到审视,并表示特赦局文告出现失误。
他指出,虽然该局宣布纳吉的12年监禁及2亿1000万令吉的罚款获50%减免,却罚款减至5000万令吉实际上减免高达76%。
“其次,文告似乎表明有关特赦是特赦局的决定,而非国家元首在适当考量意见和建议后做出的决定。
“这不影响合法性,但重新引发了一场有趣的争论,即特赦是否属国家元首特权,或陛下是否根据该局建议行事。”
他说,根据之前的先例,元首行驶特赦权时,不受特赦局建议的约束,有自由裁量权。
法庭不能审查特赦决定
赛沙林说,虽然特赦局没有义务说明减刑的理由,但许多民众渴望得知。
他指全球各地,特赦的行政决定并非法庭的上诉,特赦局并没有像法庭一样开庭审理,该局有权考量法庭无法考虑的事项,并根据政策对案件作出决定。
”特赦是怜悯的行为,不是法律的裁决。”
他也说,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法庭不能审查特赦决定。
他指出,虽然特赦局指若纳吉没有缴付5000万令吉罚款,刑期将增加一年,由于纳吉是于2022年8月23日入狱,正确的出狱日期理应是8月22日。
赛沙林指出,联邦宪法第42(1)、(2)、48(1)(e)及25(1)(c)条款阐明的特赦包括,全面特赦、缓刑及减刑,而纳吉的案件属减刑。
他举例,首相拿督斯里安华于2018年5月16日获得全面特赦,使他能竞选波德申国会议席,避开宪法第48(1)(e)条款规定期限满五年才可恢复竞选资格。
他说,虽然特赦是否能消除定罪在学术界仍存在争议,但在我国,第25(1)(c)及48(1)条款似乎区分了特赦与全免特赦(Free Pardon)。
他指出,上诉庭在安华与土著权威党(PUTRA)副主席莫哈末凯鲁阿占一案中,将全免特赦与全面特赦相提并论,新加坡的案例也承认全面特赦可撤销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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