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5日訊)憲法專家賽沙林教授說,根據特赦局,雖然納吉可以在2028年8月23日獲釋,但納吉可以再次申請特赦並獲得減刑,而加速獲釋。
“首先,沒有禁止重複特赦的規定。適當時候,他可能會再次獲得特赦,以加速獲得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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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星報》言論版撰文指出,在2000年監獄法規第43條文下,被判監禁超過一個月的囚犯,若表現良好,可獲三分之一的減刑,但需遵守特赦局的條規。由於納吉將於2028年8月23日獲釋,因此減刑三分之一不適用於納吉。
他說,監獄法令第46A條文下有複雜的假釋條規,根據假釋令,囚犯可以被釋放,在監獄外服刑。
“第四,由於沒有禁止可重複特赦,納吉可能會再次獲得特赦。”
可豁免禁止參選規定
他說,若納吉在憲法第42條款下獲得全面特赦,或國家元首在第48(3)條款下豁免他禁止參選的規定,第48(3)條款闡明,出獄後不可參選及不能擔任公務員的5年限期,便不再適用於納吉身上。
至於國家元首的特赦是否包括納吉涉及的其他尚未審判的案件,賽沙林說,在美國,總統有權特赦尚未被控及未定罪的人,但我國未有類似案例,但根據憲法第42(1)條款可能會違憲。
“特赦並不意味著免除日後被控。”
他說,儘管如此,納吉有可能獲釋放不等於無罪(DNAA )。
“有很多法律變化,為不同政治立場的各方提供可能性。”
賽沙林說,納吉獲特赦局減刑後,法律、政治及行駛特赦的權力正受到審視,並表示特赦局文告出現失誤。
他指出,雖然該局宣佈納吉的12年監禁及2億1000萬令吉的罰款獲50%減免,卻罰款減至5000萬令吉實際上減免高達76%。
“其次,文告似乎表明有關特赦是特赦局的決定,而非國家元首在適當考量意見和建議後做出的決定。
“這不影響合法性,但重新引發了一場有趣的爭論,即特赦是否屬國家元首特權,或陛下是否根據該局建議行事。”
他說,根據之前的先例,元首行駛特赦權時,不受特赦局建議的約束,有自由裁量權。
法庭不能審查特赦決定
賽沙林說,雖然特赦局沒有義務說明減刑的理由,但許多民眾渴望得知。
他指全球各地,特赦的行政決定並非法庭的上訴,特赦局並沒有像法庭一樣開庭審理,該局有權考量法庭無法考慮的事項,並根據政策對案件作出決定。
”特赦是憐憫的行為,不是法律的裁決。”
他也說,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法庭不能審查特赦決定。
他指出,雖然特赦局指若納吉沒有繳付5000萬令吉罰款,刑期將增加一年,由於納吉是於2022年8月23日入獄,正確的出獄日期理應是8月22日。
賽沙林指出,聯邦憲法第42(1)、(2)、48(1)(e)及25(1)(c)條款闡明的特赦包括,全面特赦、緩刑及減刑,而納吉的案件屬減刑。
他舉例,首相拿督斯里安華於2018年5月16日獲得全面特赦,使他能競選波德申國會議席,避開憲法第48(1)(e)條款規定期限滿五年才可恢復競選資格。
他說,雖然特赦是否能消除定罪在學術界仍存在爭議,但在我國,第25(1)(c)及48(1)條款似乎區分了特赦與全免特赦(Free Pardon)。
他指出,上訴庭在安華與土著權威黨(PUTRA)副主席莫哈末凱魯阿佔一案中,將全免特赦與全面特赦相提並論,新加坡的案例也承認全面特赦可撤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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