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9日讯)联邦法院今日以8对1多数票裁定,2019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下的 16项条文是无效的。
这些条文包括肛交、与非人类发生性关系、奸尸、偷斤减量、易装、卖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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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允许两名穆斯林女子申请挑战宪法问题,取消该法令中的18 项罪行后,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为首的联邦法院九司,发表这项历史性的裁决。
东姑麦润说,该法令第11、14、16、17、31、34、36、39、40、41、42、43、44、45、47及48条文是无效的。
东马首席大法官拿督阿都拉曼则持相反意见。
另七司为上诉庭主席丹斯里阿邦依斯甘达、马来亚大法官拿督莫哈末扎比丁、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娜莉妮、拿督林添钻、拿督哈敏达星、拿督诺丁哈山及拿督阿布峇卡嘉依斯。
来自吉兰丹的聂依琳及其女儿东姑雅丝敏是根据联邦宪法第4(4)条款,向联邦法院入禀申请,以挑战吉兰丹法律下的其中18项伊斯兰刑事法条文是否违宪,并把吉兰丹政府列为唯一的答辩人。
被裁决无效的16项条文如下:
第11条文:破坏或玷污宗教场所
第14条文:肛交
第16条文:与尸体发生性关系
第17条文:与非人类发生性关系
第31条文:性骚扰
第34条文:持有伪造文件,提供假口供、资料或声明
第36条文:摄取任何迷幻品
第39条文:偷斤减量
第40条文:冒充伊斯兰交易法(muamalat)
第41条文:高利贷
第42条文:滥用清真标签及含义
第43条文:涉及或提供卖淫
第44条文:涉及不道德行为
第45条文:意图进行不道德行为
第47条文:乱伦
第48条文:易装卖淫(男性打扮成女性,反之亦然)
联邦法院维持两项有效的条文,即第13条文及第30条文。
第13条文为贩卖或赠送孩子给非穆斯林,或道德有问题的穆斯林。
第30条文则是使用破坏和平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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