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9日訊)聯邦法院今日以8對1多數票裁定,2019年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I)下的 16項條文是無效的。
這些條文包括肛交、與非人類發生性關係、姦屍、偷斤減量、易裝、賣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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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允許兩名穆斯林女子申請挑戰憲法問題,取消該法令中的18 項罪行後,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為首的聯邦法院九司,發表這項歷史性的裁決。
東姑麥潤說,該法令第11、14、16、17、31、34、36、39、40、41、42、43、44、45、47及48條文是無效的。
東馬首席大法官拿督阿都拉曼則持相反意見。
另七司為上訴庭主席丹斯里阿邦依斯甘達、馬來亞大法官拿督莫哈末扎比丁、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娜莉妮、拿督林添鑽、拿督哈敏達星、拿督諾丁哈山及拿督阿布峇卡嘉依斯。
來自吉蘭丹的聶依琳及其女兒東姑雅絲敏是根據聯邦憲法第4(4)條款,向聯邦法院入稟申請,以挑戰吉蘭丹法律下的其中18項伊斯蘭刑事法條文是否違憲,並把吉蘭丹政府列為唯一的答辯人。
被裁決無效的16項條文如下:
第11條文:破壞或玷汙宗教場所
第14條文:肛交
第16條文:與屍體發生性關係
第17條文:與非人類發生性關係
第31條文:性騷擾
第34條文:持有偽造文件,提供假口供、資料或聲明
第36條文:攝取任何迷幻品
第39條文:偷斤減量
第40條文:冒充伊斯蘭交易法(muamalat)
第41條文:高利貸
第42條文:濫用清真標籤及含義
第43條文:涉及或提供賣淫
第44條文:涉及不道德行為
第45條文:意圖進行不道德行為
第47條文:亂倫
第48條文:易裝賣淫(男性打扮成女性,反之亦然)
聯邦法院維持兩項有效的條文,即第13條文及第30條文。
第13條文為販賣或贈送孩子給非穆斯林,或道德有問題的穆斯林。
第30條文則是使用破壞和平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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