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亞南9日訊)吉隆坡一家保安公司疑是為了節省開支,竟沒有在隆市以外的地區開設辦公室及槍械存放室,過去兩年要求保安人員自行把槍械子彈帶回家中保管,結果警方在收到情報後,逮捕了這11名保安人員。
雪州總警長拿督胡申指出,警方調查發現,這家保安公司自2015年就因為5次犯下各種錯誤而遭警方下令整改,但他們依舊屢屢犯錯,如今更是妄顧安全,違反了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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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午召開新聞發佈會指出,警方將會對這家公司展開調查,並考慮吊銷該公司的擁槍執照;此外,他也不願透露這家公司的名字。
“這家公司主要是提供保安人員予一些銀行負責保安工作,各地都有他們的保安人員,為此警方會調查這家公司在其他地方是否也有這樣的違規操作。”
胡申說,雪州警方接獲情報並與武吉阿曼合作並明察暗訪一週後,於本週三及週四(6日及7日)展開行動,在瓜雪及沙白安南地區逮捕了11名25歲至53歲的本地男子助查。
“警方在行動中也起獲了11把散彈槍及55顆子彈,調查顯示這11名嫌犯並沒有犯罪記錄,這些槍械都屬於保安公司,但保安公司並沒有做好保管槍械的責任,反而命令他們帶著槍械及子彈上下班。”
他說,根據標準作業程序,這些保安公司必須在保安人員工作的範圍附近設立辦公室及槍械存放室,保安人員到各機構上班前,必須先到辦公室取槍,下班後也必須把槍械交回辦公室存放好。
“很明顯這家公司並沒有這么做;警方在行動中發現,11名嫌犯就把槍械及子彈放在房中、床下、衣櫃或車裡,上下班的時候也是把槍裝在槍袋中背在身上。”
他說,雖然11名嫌犯並沒有濫用這些槍械犯罪,但這種行為十分危險,萬一槍彈因保管不當而遭人偷走,被有心人濫用的話,可能會引發可怕的犯罪事件,後果不堪設想。
“這些保安人員這樣的行為已經有兩年了,警方將會對這家公司展開調查。”
他說,警方已援引1960年軍火法令8(b)條文,調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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