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东姑麦润指出,联邦法院裁定2019年吉兰丹刑事法(I)之下的16项条文无效,并不会影响伊斯兰,乃至伊斯兰法庭在马来西亚的地位。
她强调,两名穆斯林女子入禀法庭挑战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不能被视之为亵渎上苍,因为受挑战的法律条文并非由真主订立,而是由州议会所制定。
ADVERTISEMENT
马新社报道,东姑麦润在简易判词中说: “如果任何人以立法机构没有权力为由,要挑战由各州制定,并由伊斯兰法庭执行的法令,如果民法法庭也允许挑战,这两个法庭和挑战者不能被视为对抗真主,因为受挑战的法令并不是由真主通过,而是州议会。”
她说,联邦法院只是就针对丹州议会是否根据联邦宪法制定相关条文一事下判。
“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与伊斯兰和伊斯兰法庭在马来西亚的地位无关。”
“伊斯兰和伊斯兰法庭(的地位)的维系,不是本案(处理的)问题。”
联邦法院九司上周五以8比1多数票,裁定2019年吉兰丹伊刑法(I)之下的16项条文无效。
聂依琳母女行为无亵渎上苍
东姑麦润表示,聂依琳母女挑战相关法律条文、民事法庭批准相关挑战,不应视作为亵渎上苍的行为,也不意味民事法庭无能维护伊斯兰的地位,或赋权伊斯兰法庭。
她强调,联邦宪法保障了各州制定法,并由伊斯兰法庭执行的法律之权力。
“现在不论是伊斯兰法庭还是伊斯兰法令都没有出现律师尤斯法力扎所说‘被埋葬’的情况。”
尤斯法力扎此前为登嘉楼宗教及马来习俗理事会举行汇报会时,发表伊斯兰法庭被埋葬的言论。
东姑麦润于去年11月已经警告尤斯法力扎,指其发表伊斯兰法庭被埋葬的说法不实。
另外,东姑麦润也指出,伊斯兰法共有3种惩罚,分别是固刑法(hudud)、报复刑罚(qisas)和酌量刑罚(takzir)。
她说,固刑法和报复刑罚都是由真主所规定的,酌量刑罚则不是由真主所规定,而是由政府制定,并由法官酌情量刑的刑罚。
她说,时至今天,国内的伊斯兰法庭并没有执行固刑法和报复刑罚,而是像同民事法庭一样,仅执行酌量刑罚。
她表示,两者唯一的不同是,伊斯兰法庭是根据州议会通过、州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判刑,而民事法庭则按照国会通过、联邦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判刑。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