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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10pm 11/02/2024

丹伊刑法

无效

16条文

丹伊刑法

无效

16条文

法院壓倒性8對1裁決 丹伊刑法16條文無效

(布城11日訊)聯邦法院在上週五以8對1多數票裁定,2019年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I)下的16項條文無效。

這些條文包括肛交、人獸交、姦屍、偷斤減兩、易裝、賣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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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肛交姦屍易裝賣淫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為首的聯邦法院九司,在法庭允許兩名穆斯林女子申請挑戰憲法問題,取消該法令中的18項罪行後,宣判這項歷史性裁決。

兩名女子申請挑戰18項條文,而聯邦法院宣判其中16項條文無效。

東姑麥潤說,該法令第11、14、16、17、31、34、36、39、40、41、42、43、44、45、47及48條文無效。

聯邦法院維持的2項條文,分別是第13條文(把孩子賣給或贈送給非穆斯林或道德上應受譴責的穆斯林),以及第30條文(採用破壞和平的字眼)。

僅東馬大法官反對

東馬首席大法官拿督阿都拉曼則持相反意見。

會審的其他七司分別為上訴庭主席丹斯里阿邦依斯干達、馬來亞大法官拿督莫哈末扎比丁、聯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娜莉妮、拿督林添鑽、拿督哈敏達星、拿督諾丁哈山及拿督阿布峇卡嘉依斯。

來自吉蘭丹的聶依琳祖麗娜及其女兒東姑雅絲敏是根據聯邦憲法第4(4)條款,向聯邦法院入稟申請,以挑戰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I)之下的其中18項條文是否違憲,並稱丹州立法機關沒有權力針對18項罪行制定法律,因為聯邦法律涵蓋相同罪行。

被聯邦法院裁定無效的2019年丹伊斯蘭刑法(I)16項條文

第11條文:破壞或玷汙膜拜場所

第14條文:肛交

第16條文:與屍體發生性行為

第17條文:與非人類發生性行為

第31條文:性騷擾

第34條文:持有虛假文件、提供虛假證詞、資料或聲明

第36條文:攝取任何讓人產生幻覺的物質

第39條文:交易時作弊減少尺寸、測量或重量

第40條文:執行違反回教條規的交易

第41條文:透過高利貸進行交易

第42條文:濫用清真標誌

第43、44及45條文:提供或準備提供不道德服務

第47條文:亂倫

第48條文:異裝(男扮女裝,反之亦然,有違教義)

聯邦法院維持的2項條文,分別是第13條文(把孩子賣給或贈送給非回教徒或道德上應受譴責的回教徒),以及第30條文(採用破壞和平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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