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3日讯)聂依琳和女儿东姑雅丝敏的代表律师否认,他们挑战吉兰丹伊斯兰刑法违宪时,有出现任何任何程序违规,并补充,没有必要把联邦政府列为其中一名答辩人。
律师苏仁德拉接受《马来邮报》访问时说,联邦政府没有介入此案,以免与丹州政府发生冲突,进而破坏双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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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完全了解聂依琳的案件,即2020年9月30日获得法庭许可,接着联邦法院于2023年进行的两次听审都受到广泛报道。”
“联邦政府完全了解聂依琳的案件,即2020年9月30日获得法庭准令,以及联邦法院于2023年进行的两次聆审,都受到广泛报道。
“首相的结论是,联邦政府最好不要介入此案,因为这会与丹州政府采取不一致的立场,从而影响与州政府的关系。”
他在回应上诉庭前法官拿督哈密苏旦的声明时说,哈密苏旦的论点忽略了关键的讯息。
哈密苏旦认为,由于联邦政府和总检察长没有介入,聂依琳的申请不应获准。
Citing Article 4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which allows any party to challenge a federal or state law’s validity, he said this requires permission from a single judge of the Federal Court to ensure the challenge is not frivolous.
他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4章,只要获得一名联邦法院法官的批准,即可允许任何一方挑战联邦或州法的有效性。
他说,挑战方只需要提出政府的名称,而在本案中是丹州政府,而聂依琳和其女儿在申请中就是把丹州政府列为答辩人。
“如果任何公民都可以对严重影响公众的政府决策提出挑战,为何不能对违宪的法律提出同样的挑战呢?行政和国会均受联邦宪法约束。
“虽然大家可以批评法院的判决,但必须确保公开所有相关信息,以免公众受到误导,尤其是专业人士表达观点时,更应如此。”
苏仁德拉说,聂依琳已经将所有相关信息包括联邦政府的立场,通过宣誓书的方式提交给联邦法院,以确保法院完全了解政府的立场。
另一方面,律师艾力克斯指出,除非法庭程序影响案件的实质或价值,否则过度强调程序违规是没有必要的。
他指出,律师只需在适用法律时更加谨慎。
“过度强调程序合规,有时会掩盖案件的正义和公共利益。法律职业和体系并不是受制于形式和严格规则的产物。
“法律必须不断发展、灵活及满足人们的需求。”
针对可能出现程序违规情况及其对法律案件影响的问题,艾力克斯解释,答辩人必须在14天内提交宣誓书,若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呈,法庭有权无视它。
他说,如果法庭无视宣誓书,这意味有关宣誓书未获得正式处理。
不过,另一名律师拿督礼扎哈山则认同哈密苏旦的观点,并强调,在本案是涉及公共利益问题。
他说,根据哈密苏旦的意见,总检察长和联邦政府未介入被视为程序违规,而在法律上,这是不能矫正的。
“我认为这是正确的,整个程序关系到公共利益,而总检察长必须是程序的一方。而从这一个角度来说,一开始整个程序就是行不通的
“由于他们不是诉讼程序的一方,在本案中,这是否意味着总检察长和联邦政府的缺席合乎常规?”
不过,礼扎也指出,即使总检察长缺席涉及高度公共利益案件的诉讼,法庭也可以利用自由裁量权,将其视为轻微的程序违规行为,并允许案件继续进行。
他举例说,有些案件程序根据规则所定,如使用传票。
“如果发生错误,例如律师提出原诉传票,这不会使到整个诉讼程序无效,而是被视为违规行为。”
他表示,尽管存在最原始的错误,但法庭还是可以透过自由裁量权纠正,并接受错误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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