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3日訊)聶依琳和女兒東姑雅絲敏的代表律師否認,他們挑戰吉蘭丹伊斯蘭刑法違憲時,有出現任何任何程序違規,並補充,沒有必要把聯邦政府列為其中一名答辯人。
律師蘇仁德拉接受《馬來郵報》訪問時說,聯邦政府沒有介入此案,以免與丹州政府發生衝突,進而破壞雙方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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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政府完全瞭解聶依琳的案件,即2020年9月30日獲得法庭許可,接著聯邦法院於2023年進行的兩次聽審都受到廣泛報道。”
“聯邦政府完全瞭解聶依琳的案件,即2020年9月30日獲得法庭準令,以及聯邦法院於2023年進行的兩次聆審,都受到廣泛報道。
“首相的結論是,聯邦政府最好不要介入此案,因為這會與丹州政府採取不一致的立場,從而影響與州政府的關係。”
他在回應上訴庭前法官拿督哈密蘇旦的聲明時說,哈密蘇旦的論點忽略了關鍵的訊息。
哈密蘇旦認為,由於聯邦政府和總檢察長沒有介入,聶依琳的申請不應獲准。
Citing Article 4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which allows any party to challenge a federal or state law’s validity, he said this requires permission from a single judge of the Federal Court to ensure the challenge is not frivolous.
他指出,根據聯邦憲法第4章,只要獲得一名聯邦法院法官的批准,即可允許任何一方挑戰聯邦或州法的有效性。
他說,挑戰方只需要提出政府的名稱,而在本案中是丹州政府,而聶依琳和其女兒在申請中就是把丹州政府列為答辯人。
“如果任何公民都可以對嚴重影響公眾的政府決策提出挑戰,為何不能對違憲的法律提出同樣的挑戰呢?行政和國會均受聯邦憲法約束。
“雖然大家可以批評法院的判決,但必須確保公開所有相關信息,以免公眾受到誤導,尤其是專業人士表達觀點時,更應如此。”
蘇仁德拉說,聶依琳已經將所有相關信息包括聯邦政府的立場,通過宣誓書的方式提交給聯邦法院,以確保法院完全瞭解政府的立場。
另一方面,律師艾力克斯指出,除非法庭程序影響案件的實質或價值,否則過度強調程序違規是沒有必要的。
他指出,律師只需在適用法律時更加謹慎。
“過度強調程序合規,有時會掩蓋案件的正義和公共利益。法律職業和體系並不是受制於形式和嚴格規則的產物。
“法律必須不斷發展、靈活及滿足人們的需求。”
針對可能出現程序違規情況及其對法律案件影響的問題,艾力克斯解釋,答辯人必須在14天內提交宣誓書,若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呈,法庭有權無視它。
他說,如果法庭無視宣誓書,這意味有關宣誓書未獲得正式處理。
不過,另一名律師拿督禮扎哈山則認同哈密蘇旦的觀點,並強調,在本案是涉及公共利益問題。
他說,根據哈密蘇旦的意見,總檢察長和聯邦政府未介入被視為程序違規,而在法律上,這是不能矯正的。
“我認為這是正確的,整個程序關係到公共利益,而總檢察長必須是程序的一方。而從這一個角度來說,一開始整個程序就是行不通的
“由於他們不是訴訟程序的一方,在本案中,這是否意味著總檢察長和聯邦政府的缺席合乎常規?”
不過,禮扎也指出,即使總檢察長缺席涉及高度公共利益案件的訴訟,法庭也可以利用自由裁量權,將其視為輕微的程序違規行為,並允許案件繼續進行。
他舉例說,有些案件程序根據規則所定,如使用傳票。
“如果發生錯誤,例如律師提出原訴傳票,這不會使到整個訴訟程序無效,而是被視為違規行為。”
他表示,儘管存在最原始的錯誤,但法庭還是可以透過自由裁量權糾正,並接受錯誤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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