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靈再也19日訊)上訴庭三司週一推翻吉隆坡地庭和吉隆坡高庭的判決,一致裁定吉隆坡一家五星級酒店對7年前在泳池溺斃的中國22歲中文老師沒有盡應有的義務責任,須賠償死者家屬約35萬令吉及從立案日起計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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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拿督蘇邦連為首的三司週一作出這項在民事法、證據法等多項領域的標杆性判決。另外兩司分別是拿督阿姿瑪和拿督黃健強。判詞由黃健強口頭宣讀。
酒店存在疏忽過失
上訴庭認定,該五星級酒店存在疏忽過失,泳池最深處達3公尺,未配備救生員且監控攝像頭無人監控。儘管有英文免責告示牌,但酒店未能證明中國遊客能理解英文,也未證明在入住時向旅客告知有關免責條款。因此,作為收取費用的五星級酒店,應盡相應義務。
中國籍死者是名男教師,案發時22歲,事發後他的家屬委任羅章武為代表律師,而酒店業者則由顏康益律師代表。
作為中國駐馬來西亞領事保護協助法律工作者,羅章武認為這一判決具有重要意義。隨著兩國免籤政策的實施,遊客數量大幅增加,這個案件提醒了旅遊業者和景點管理者,除了享受旅遊收益,還必須時刻注意旅遊安全防範,確保遊客安心出行,平安回家。
律師:應立法規定配備救生員
羅章武較後對星洲日報表示,之前地庭和高庭的判決認為,酒店有免責聲明,就如停車場的免責告示牌一樣,因此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今天上訴庭的判決推翻了之前的判決。
他說,在中國所有公共遊泳池都有救生員,而據他的觀察,大馬一般的公共遊泳池都沒有救生員;他認為,不論是大馬的旅遊部還是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都應該立法,規定公共遊泳池不論深度,都應該配有救生員,以減少意外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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