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統治者明白,馬來西亞是一個多元種族國家,在大多數糾紛中,無論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都很可能涉及不同種族和宗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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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國會議員在下議院或上議院履行職責前都必須宣誓就職和效忠。部長和副部長在行使任何職務之前也必須如此。他們必須宣誓盡其所能忠實履行職責,忠實效忠馬來西亞,最重要的是,維護、保護和捍衛《聯邦憲法》。
伊斯蘭黨主席兼馬江國會議員哈迪阿旺也不例外。事實上,他曾7次舉手宣誓承諾支持《聯邦憲法》。那麼,他的承諾是否空洞虛偽,毫無誠意,只是做給其他立法同僚看的?他如今暗示要懷疑作為國家最高法律的《聯邦憲法》。
哈迪在他的臉書貼文中堅稱,我們的憲法是由英國殖民者制定的,旨在剝奪伊斯蘭的權威。這無疑是言辭激烈,而用馬來語發表的聲明聽起來更強烈。
說實話,我不是法律專家,但我在大學主修歷史和政治,對這些領域有著濃厚的興趣和訓練。我國的《聯邦憲法》於1957年作為《馬來亞聯邦憲法》生效,在馬來亞與沙巴、砂拉越和新加坡組成馬來西亞之後,於1963年修訂為《馬來西亞憲法》。
因此,它是馬來西亞的最高法律。毫無疑問,起草法律框架的裡德委員會包括來自共和聯邦國家的憲法專家,以及由英國、馬來統治者和馬來亞聯邦政府任命的工作小組。
根據克里斯汀(Kristen Stilt)在《國際憲法學雜誌》上發表的文章《伊斯蘭憲政的背景:馬來亞經驗》一文中指出,起草者包括兩名穆斯林法官——一名來自印度,另一名來自巴基斯坦。來自巴基斯坦的阿都哈密大法官曾有過制定該國憲法的經驗。
她寫道,委員會收到了131份來自個人和組織的書面報告,其中包括泛馬來亞回教黨,即如今的伊黨。委員會訪問了每個州屬及海峽殖民地,即當時的馬六甲和檳城,會見了蘇丹、官員和英國代表,並在半島各地舉行聽證會,聽取個人、政黨和組織代表的反饋意見。
基本上,他們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自然,這些意見是多元的,但最終必須做出妥協,而且可以理解的是,有很多妥協。我國首任首相東姑阿都拉曼當然知道他在與英國人談判時在做什麼。支持並御準憲法的馬來統治者當然也明白這一點。
我們的開國元勳,尤其是東姑,清楚地知道馬來亞及後來的馬來西亞,需要一個多元種族的妥協,並認識到它的現實意義。他沒有忘記伊斯蘭的重要性,《聯邦憲法》支持在各州設立伊斯蘭法庭。
《聯邦憲法》第二清單第九附表闡明,各州有權在該州範圍內成立、組織和制定針對信奉伊斯蘭人士的此類法庭的程序。
回到2024年,正如專欄作家莫辛阿都拉在《今日自由大馬》上寫的那樣:“哈迪質疑和批評的《聯邦憲法》讓伊斯蘭黨受益,使他們能夠上陣選舉,奪下幾個州屬,甚至擔任政府職務”。
著名律師拿督喬伊(Joy Appukuttan)寫道:“憲法誓言神聖不可侵犯,因為沒有誓言,部長和上下兩院議長就不能就職,而國會議員也不能在議會履職”。“自《聯邦憲法》被表述為國家的最高法律,這一誓言變得更加普遍。”
“因此,宣誓維護、保護和捍衛《聯邦憲法》意味著行政部門和議會必須堅持問責、透明和善治的理念,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就等於違反了憲法框架。”
憲法明確規定伊斯蘭為國家的官方宗教。但其他宗教可以在聯邦的任何地方和平與和諧地信奉。人們對賦予伊斯蘭法庭權力的擔憂與日俱增。許多處罰措施,如罰款,可能已經過時,需要進行調整,但無知和偏見不應導致任何人草率行事。
這個問題最好交由目前由雪州蘇丹擔任主席的全國伊斯蘭宗教事務理事會(MKI)處理。當然,我對由馬來統治者領導並由專家組成的全國伊斯蘭宗教事務理事會充滿信心,而不是利用宗教的政客。
馬來統治者明白,馬來西亞是一個多元種族國家,在大多數糾紛中,無論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都很可能涉及不同種族和宗教的人。
對於明顯屬於聯邦法律管轄的刑事犯罪,不能援引伊斯蘭法。正如喬伊所言:“我們目前的狀況正是提醒我們注意這些基本原則的大好時機。”
“總而言之,‘每一項法律權力都必須有法律限制,否則就是獨裁’。”“通過誓言尊崇憲法可以避免這種暴政。口頭承諾只會削弱聯邦憲法所設想的保護。”
正如已故前大法官敦蘇菲安在其著作《馬來西亞憲法概論》中所寫的那樣,在馬來西亞,只有憲法才是至高無上的。“顯然,適用於馬來西亞的法律原則不是至高無上的議會或任何其他機構,而是至高無上的憲法。”
這是絕對清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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