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8日讯)联邦法院今日驳回国阵候选人阿都哈金,寻求推翻第15届全国大选马日丹那国会议席选举成绩,所提出的上诉。
换言之,来自国盟的该议席国会议员拿督玛丝艾米雅蒂,成功保住本身的议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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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新社报道,由丹斯里娜丽妮、拿督林添钻和拿督阿布峇卡嘉斯所组成的三司认为,选举法官驳回阿都哈金选举诉讼的结论,并无错误。
娜丽妮在发表裁决时说,上诉人(阿都哈金)的律师陈词提到,选举法官已犯错,因为未能从现有证据中,推断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10(a)条文下的贿选罪名。
“不过,答辩人(玛丝)的律师提出相反的观点,关键点在于‘诱导任何选民投票或不投票’这一词句。
没证据显示选民被引导
娜丽妮指出,第10(a)条文明确要求提出诱导的证据,意即选民基于一些金钱行为或承诺或其他报酬,而被说服或引导投票或不投票。
“在本上诉,没有证据显示选民被说服或影响或诱使投票或不投票,或以任何特定方式投票。没有任何外在证据可推断出这方面的诱导。”
她提到,由于选民已经投票,并且在投票时,未被承诺会拿到钱,也不知道餐厅后的房屋正在派钱。
“是否可以说……向选民派钱的行为,已对他们的投票决定,构成任何的影响?
“换个说法,在任何时候,包括投票行为之前,如果不存在证据指向任何关乎金钱或其他报酬的承诺,那是否可以说,选民是被答辩人或其代理人诱导投票?
“我们不这么认为。这是因为法令本身要求明确的诱导元素。如果没有确立诱导元素,则不构成第10(a)条文规定的贿选行为。”
谈到代理人的课题,娜丽妮说,本庭接受阿克马扎欣和诺阿希玛是答辩人的代理人。
“不过,在第10(a)条文的诱导元素和第8条文贿选影响元素缺失的情况下,贿选的罪名并不成立。我们认为,选举法官在阿克马和诺阿希玛缺席的情况下,对上诉人进行不利推论,也是不正确之举。
“很明显,上诉人非常努力的要找出这些证人。任何此类推论,如果有的话,都应该指向这些证人。不过,即使选举法官这么做,也无法弥补缺乏‘诱导’证据的明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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