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8日訊)聯邦法院今日駁回國陣候選人阿都哈金,尋求推翻第15屆全國大選馬日丹那國會議席選舉成績,所提出的上訴。
換言之,來自國盟的該議席國會議員拿督瑪絲艾米雅蒂,成功保住本身的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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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新社報道,由丹斯里娜麗妮、拿督林添鑽和拿督阿布峇卡嘉斯所組成的三司認為,選舉法官駁回阿都哈金選舉訴訟的結論,並無錯誤。
娜麗妮在發表裁決時說,上訴人(阿都哈金)的律師陳詞提到,選舉法官已犯錯,因為未能從現有證據中,推斷1954年選舉罪行法令第10(a)條文下的賄選罪名。
“不過,答辯人(瑪絲)的律師提出相反的觀點,關鍵點在於‘誘導任何選民投票或不投票’這一詞句。
沒證據顯示選民被引導
娜麗妮指出,第10(a)條文明確要求提出誘導的證據,意即選民基於一些金錢行為或承諾或其他報酬,而被說服或引導投票或不投票。
“在本上訴,沒有證據顯示選民被說服或影響或誘使投票或不投票,或以任何特定方式投票。沒有任何外在證據可推斷出這方面的誘導。”
她提到,由於選民已經投票,並且在投票時,未被承諾會拿到錢,也不知道餐廳後的房屋正在派錢。
“是否可以說……向選民派錢的行為,已對他們的投票決定,構成任何的影響?
“換個說法,在任何時候,包括投票行為之前,如果不存在證據指向任何關乎金錢或其他報酬的承諾,那是否可以說,選民是被答辯人或其代理人誘導投票?
“我們不這麼認為。這是因為法令本身要求明確的誘導元素。如果沒有確立誘導元素,則不構成第10(a)條文規定的賄選行為。”
談到代理人的課題,娜麗妮說,本庭接受阿克馬紮欣和諾阿希瑪是答辯人的代理人。
“不過,在第10(a)條文的誘導元素和第8條文賄選影響元素缺失的情況下,賄選的罪名並不成立。我們認為,選舉法官在阿克馬和諾阿希瑪缺席的情況下,對上訴人進行不利推論,也是不正確之舉。
“很明顯,上訴人非常努力的要找出這些證人。任何此類推論,如果有的話,都應該指向這些證人。不過,即使選舉法官這麼做,也無法彌補缺乏‘誘導’證據的明顯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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